导读: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第二,第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性行政行为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者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只有通过利益衡量,认定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实大于行政相对人将因此损失的利益时,才能撤销、废止或者改变相应的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情形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无过错原则
信赖利益应遵循无过错原则,除非行政机关能够证明行政相对人存在过错,原则上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不应予以保护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第一,行政相对人以欺诈、胁迫或贿赂方法取得的利益;
第二,行政相对人以严重不正确或不完整的陈述取得的利益;
第三,行政机关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该行政行为违法的。
补偿的范围
行政主体若违反了法律规范而造成相对人合法预期利益的损失或损害,就必须予以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这个补偿不仅包括直接损失,也要包括预期利益。合法预期利益的保护是现代行政法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