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观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名义借款人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5-09浏览量:140

导读:借款纠纷中,经常存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银行起诉名义借款人时,名义借款人需实际承担还款责任吗?进一步讲,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还款责任该如何分配呢?今天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观点和刘贵祥法官在《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分析名义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1、借名贷款法律性质

借名贷款是指实际用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的程序在银行获取贷款,从而采取借用他人名义在银行获取贷款。

借名贷款的基本特征在于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借名借款通常由名义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证件办理贷款,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待出借人放款后,名义借款人再将所借款项交由实际用款人使用,并由实际用款人直接或间接归还借款。

借名贷款情形下,一般存在三方主体——贷款人、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之间存在借名约定,该借名约定在内部体现为:法律行为以出名人的名义实施,法律后果由借名人承担;在外部则体现为:出名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同时基于第三人对借名行为的了解与否会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效果。

2、借名贷款的法律效力

在2023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专委刘贵祥大法官在《法律适用》上发表了《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该文详细解读了此次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关于借名贷款,根据申请人知情和不知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情形一:商业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实际用款人和名义用款人之间代理关系的,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商业银行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直接适用《民法典》第925条关于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情形二:商业银行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借款合同关系的,名义借款人在诉讼中以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责任作为抗辩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实际用款人参加诉讼,并向商业银行解释其有权选择相对人。

商业银行选定实际用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商业银行选定名义借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名义借款人在本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在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的同时,判令实际用款人向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在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独立承担。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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