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政府单位打官司,维权之路有多坎坷?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5-22浏览量:95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与政府单位打官司维权的难度,常被人形象地比喻为“与裁判一家的人吵架”,让人深感无力。下面以 M 君历时 3 年的诉讼和投诉事实为例,来探究其中的艰难险阻。

M 君于 2019 年 3 月底被告知人才引进政策待遇无法兑现,向 X 镇政府提出辞职。然而,X 镇政府和 C 县人社局扣押其人事档案、强索高额违约金,阻止其辞职。M 君质疑对方违约并表明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X 镇政府便要求 M 君以“转正考核不合格”离职归还档案。在 M 君同意后,却被 X 镇政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强行辞退。

此后,M 君经历了各级法院裁定,却均未得到公正结果,法院认定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旷工”,但 M 君认为此裁判无法可依,是欺诈和违法解除。

在这一过程中,M 君遭遇了诸多困难。首先,“转正考核不合格”并不等同于“旷工”。X 镇政府假称前者,承诺 M 君不以旷工解除聘用合同,但最终却串通 C 县人社局制造虚假旷工材料,强行解除人事聘用关系,违背了“协商一致”的诚信、自愿、平等原则。然而,L 市中级法院对此质疑不予解释。

其次,L 市中级法院和 L 市检察院认为“解除事由只是表述方式与双方约定不符,不影响双方协商一致”。这种解释违背常识、逻辑混乱,实则是在保护不诚信的行为。

在诉讼中,法院和检察院声称 X 镇政府是按人事主管部门批复意见行事,“非主观上违反约定”,不影响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法。但 X 镇政府作为执行主体,理应为其行为承担责任,而非推责于“非主观”。同时,M 君在与 C 县人社局的行政诉讼中,法院认为其依据 X 镇政府提交的材料作出旷工批复,内部审批不受法律监管。X 镇政府和 C 县人社局在法庭上相互推责,法院和检察院也采用这种推责解释,使得两者利用串通后共同造假的旷工材料,将 M 君强行辞退并放入其人事档案,却无需承担造假责任。

此外,L 市中级法院认为内部行政审批不受法律监管,那《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此难道没有约束和监督?M 君的人事档案被强行加入造假文件,法院却在保护这种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法院和检察院已裁定 M 君未旷工,但依然依据造假的旷工文件认定双方解除聘用关系的时间,且与实际强行辞退时间相差 1 个月。法院故意采用造假文件作为依据,提前解除聘用时间,以减小 X 镇政府的赔偿金额,是在保护造假行为。

在法律条款解释上,法院和检察院歪曲解释法律,以保护 X 镇政府违法约定 12 个月试用期的事实。M 君认为自身并非初次就业,且未签订 3 年以上聘用合同,但法院却采用不合理的解释,包庇 X 镇政府的违法行为。

L 市中级法院和 S 省高级法院在裁定书中删改 M 君的诉状、证据、辩驳内容,掩盖事实,仅以“证据不足”草草了事,这种操作为包庇和枉法裁判预留了空间,规避了第三方监督。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与政府单位打官司维权,面临着诸多人为制造的困难和阻碍。事实和证据似乎都不再重要,维权者往往被视为可有可无的工具。虽然维权之路艰难,但有社会责任感的人不会因此沉默、放弃和退缩。积极维权,无论结果如何,都能为社会带来价值,为后来者提供避坑经验借鉴和积极的精神能量。

M 君的经历并非个例,它反映了当前司法系统在处理与政府单位相关的案件时存在的问题。这不仅对个体的公平正义造成了损害,也对社会的法治建设带来了挑战。我们需要从中吸取教训,推动司法系统不断完善,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面前得到公正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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