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关闭后废弃设施是否属于直接损失?法律这样说!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5-27浏览量:75

导读:在镇江市某甲公司的案例中,因政府专项整治行动,其租赁的厂房及添置的设备等在企业被强制拆除后,面临着是否属于应予赔偿的“直接损失”的判定。这一案例牵涉到行政赔偿的复杂法律问题,其判决结果对于明确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时企业的赔偿范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件回顾:租赁企业遭强制拆除

镇江市某甲公司与某厂签订了 20 年租赁协议,自 2001 年起租赁厂房和锅炉进行生产,并投入资金添置设备、扩建厂房。然而,2006 年江苏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展开,镇江市及润州区人民政府随后发布通知,要求甲公司完成环评等整治措施。2007 年,甲公司被列为限期关闭企业,2008 年润州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甲公司。

维权之路:行政诉讼与赔偿诉求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 年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相关行为违法。之后,甲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因赔偿金额未与区政府达成一致,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索赔 1716 万元。经评估及多级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

裁判要点解析:直接损失的界定

直接损失的范围: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违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企业厂房征收的补偿范围通常涵盖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以及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助和奖励等。在行政赔偿中,原本可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补偿,转由行政赔偿程序解决时,赔偿项目和数额不应低于补偿标准。

水塘的赔偿认定:尽管水塘未被损坏,但作为附属设施,在工厂关闭后已失去使用价值且难以变卖,属于甲公司的直接损失,应获成本价值赔偿。

搬迁等费用的判定:对于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因甲公司机器设备等已作价赔偿,且其生产经营活动在关闭前已属违法,不存在搬迁安置需要及停产停业损失,故不予赔偿。

案件启示:依法维权与依法行政

此案例凸显了企业在面临行政机关行为时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同时也警示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依规行事,避免违法行政给企业造成损失。法律从业者应深入研究类似案例,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

结语:坚守法律底线,保障合法权益

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企业和个人应保持高度的法律意识。当遇到类似强制拆除等可能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时,要及时、果断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行政机关也应以此为鉴,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共同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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