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绿色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落地生根?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6-04浏览量:79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确立的“绿色原则”,作为新时代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虽表述简洁,却蕴含着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磅礴力量。“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并非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已经深深扎根于司法实践的鲜活原则。

从合同履行到合同效力认定,从合同解除到违约救济,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正以其独特的方式,在各类民事纠纷中彰显价值、定分止争。

1、支持请求履行,赋能绿色生活

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法律亦无明确规定之时,“绿色原则”能够成为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特定行为的有力支撑。在业主与物业的纠纷中,这一原则发挥了积极作用。车主希望在小区停车场安装充电桩以适应新能源汽车的使用需求,却遭遇物业的无理拒绝。

此时,法院援引“绿色原则”,判决物业不得无理由拒绝业主的合理请求,有力地支持了绿色节能举措在日常生活中的落地。这一裁判思路不仅体现了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倡导,更为业主的绿色生活方式扫清了障碍,让绿色发展理念真正走进千家万户。

2、审查履行标准,守护资源节约

“绿色原则”还为审查合同履行标准提供了重要依据。在供热合同纠纷中,供热公司通过格式合同约定的收费计价标准,若未能遵循分户计量供热方式,将因违背“绿色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而受到司法的否定评价。法院据此判决供热公司退还多收的供热费用,以纠正其在合同履行中的不当行为。

此类裁判不仅提醒供电、供水等基础供应服务的提供者要严格遵循节能规范,也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让节约资源的理念在基础民生服务领域落地生根。

3、无效合同认定,遏制资源浪费

在虚拟货币“挖矿”等新兴领域,“绿色原则”为认定合同效力提供了明确指引。由于“挖矿”行为本身消耗大量电力资源,严重违背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法院依据“绿色原则”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这一司法态度的明确,不仅为相关行业的规范发展划定了红线,更向社会传递出坚决遏制资源浪费、守护生态环境的强烈信号,引导民事主体在从事新型经济活动时,始终将绿色发展理念放在首位。

4、延期解除合同,避免资源损耗

在农地或林地的承包、租赁纠纷中,“绿色原则”体现了其对资源合理利用的深刻关怀。当土地上已种植农作物或果树等,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可能导致大量资源浪费时,法院会结合双方意愿,判令合同在延后的合理期限才解除或终止。这样的判决既避免了因提前收回土地而造成的资源损耗,也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法院明确不免除承租方在延长期限内的租金或土地使用费支付义务,以及此前拖欠费用的违约责任,确保了公平与效率的兼顾,让绿色发展理念在土地资源利用中得以持续贯彻。

5、驳回特定请求,倡导资源优化利用

在承揽、装饰装修等纠纷中,“绿色原则”为法院驳回恢复原状、拆除、更换等请求提供了依据。当提供服务一方未按约定标准履行义务,但要求恢复原状、拆除或更换会造成大量浪费且重作成本过高时,法院援引“绿色原则”,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驳回此类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违约方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这一裁判思路不仅避免了资源的进一步浪费,也促使当事人采取更为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推动资源的优化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共同维护。

6、驳回解除请求,推动合同继续履行

在涉及大型供电供能设备等专属性强、投入大的设备纠纷中,“绿色原则”发挥了保障资源高效利用的作用。当一方因拖欠费用等提出解除合同、收回设备时,法院考虑到设备的专属性以及双方在条件允许时仍有继续使用设备并网发电的意愿,援引“绿色原则”驳回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不仅避免了因合同解除可能导致的设备闲置和资源浪费,也为类似大型设备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引导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充分考虑资源利用效率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效益。

从日常生活中的充电桩安装到新兴产业的合同效力认定,从基础民生服务的节能审查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为司法实践注入了绿色发展理念的源头活水。随着时间推移,我们有理由相信,“绿色原则”将在更多领域、更多案件中展现其独特魅力,推动民事主体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中,始终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放在重要位置,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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