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地法院不信任,能否申请上级法院提级管辖来审理案件?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6-05浏览量:73

导读: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有时会对当地法院能否公正审理自己的案件存在疑虑。那么,当对当地法院不信任时,是否可以让上级法院通过提级管辖来审理案件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深入探究这个问题。

1、何为提级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39 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也可在认为必要时,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这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上转下”和“下转上”两种情形,其中“下转上”就是我们常说的提级管辖,即把原本应由下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提级到上一级法院直接审理。

提级管辖并非民事诉讼法独有的制度,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同样存在类似规定。它仅适用于一审案件,二审、发回重审以及执行案件等不在其适用范围内。按照最高院解释,提级管辖需逐级上报,理论上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可能直接提审案件。

2、适用提级管辖的具体情形

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罗列提级管辖的具体适用条件,但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印发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神迹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曾对此作出规定,且该试点虽于 2023 年到期,不过最高院在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第四条,下级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若存在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辖区内属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具有诉源治理效应,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同类纠纷化解;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上一级法院或其辖区内法院近三年生效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由上一级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等情形之一,且不宜由本院审理时,应当报请上一级法院审理。

上级法院认为辖区内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符合上述情形、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也可决定提级管辖。其中,第(六)项提到的 “由上一级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 的情况,主要指案件因所涉领域、主体、利益等因素,可能受地方因素影响或外部干预,下级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这正是当事人因对当地法院不信任而可能涉及的情形。

3、当事人能否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请提级管辖?

《指导意见》虽未直接规定当事人申请作为程序启动方式,但第 21 条明确了上级法院主动启动提级管辖的一些案件发现渠道,其中涵盖办理涉及具体案件的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提级管辖或者再审提审请求等内容。这意味着,当事人可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提级管辖情形,向上级法院来信来访或直接书面申请提级管辖。上级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甄别,再决定是否依职权启动提级管辖程序。

不过要注意,想要上级法院同意提级管辖申请,当事人不能仅凭空泛的怀疑,需要提供足够充分的事实依据和证据,让上级法院确信存在影响公正审理的因素,如能证明当地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曾有不公正裁判且与本案情形相似等情况。

4、提级管辖申请的时间要求

提级管辖的适用并非没有时间限制。《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报请提级管辖的,应在当事人答辩期届满后,至迟于案件法定审理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上一级法院报请;刑事第一审案件则至迟于案件法定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因此,当事人若想申请提级管辖,也应在符合上述时间范围内提出,以免因时间问题影响申请的处理。

综上所述,当对当地法院不信任时,当事人是有一定法律依据向上级法院申请提级管辖的。只是在申请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材料,才能增加上级法院同意提级管辖的可能性,从而保障自身案件得到更公正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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