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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所赵秀津律师团队谭程泽律师代理的耿先生与高某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24)冀 0681 民初 9670号《民事判决书》,以“土地补偿具有人身安置补偿性质”为由否认双方所签《土地流转及补偿费用分配协议》,我委托人无需按照协议将土地补偿费用交付他人。因本案为群体委托案件,其他委托人可以参照本判决处理此争议,众多委托人的权益得以维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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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所陈丽芳、李银磊律师代理的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项先生不服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某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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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所王威律师、何枫律师代理的阮某诉青岛市崂山区卫健局、崂山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一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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