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余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面临城中村改造,评估出来的补偿价值却只有可怜的49万余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房屋遭当地乡政府“误拆”,国家赔偿金额和此前的评估价值基本一致,被征收人的损失又怎么能得到弥补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张天雨律师和刘笛实习律师在河北省某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委托人通过法院主持下的重新委托评估拿回了主动权,一举将此前被计算为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增加到了国家赔偿的数额中,赔偿金额一跃飙升300万元!
那么,这一助力委托人拿下真金白银的国家赔偿胜诉是如何取得的呢?
【基本案情: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没价值?】
委托人李先生是河北省某市某村村民。早在2002年3月,其与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房屋出售协议》,将原乡里工商所的办公用房“一次性买断”,出售房产共计16.3万元。
而涉案1.88亩国有建设用地系1998年相关单位通过土地征用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相应证据材料均由李先生持有。
此后,涉案片区被纳入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乡政府委托的河北xx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认定其建筑面积362.89平方米,评估价值为494408元。
300多平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怎么估出来就值这么点儿钱呢?原来,评估机构和征收方均认为涉案土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故不能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予以评估。
这么低的估值,李先生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占有者当然不能接受,双方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2022年9月,涉案房屋遭乡政府强制拆除。2023年李先生向河北省xx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3年12月,李先生向乡政府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预示着本案进入了国家赔偿这一终局性救济程序。2024年1月,乡政府作出(2024)x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依据此前协商补偿阶段的评估结果494408元对李先生的损失予以赔偿,其余的一子儿不赔!
违法强制拆除后的国家赔偿怎么就能和合法的征收补偿一样多呢?不服气的李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张天雨律师和刘笛实习律师的指导下,向河北省xx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判令乡政府给予李先生各项损失全面、充分的赔偿,具体金额为暂计。

【律师解析:国家赔偿不应将土地使用权价值排除在外】
本案于2024年6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乡政府坚持认为涉案房屋所占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不应按市场价格予以评估。同时,乡政府的拆除行为并未造成李先生的任何室内物品损失,李先生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
而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张天雨律师和刘笛实习律师则敏锐捕捉到了纠纷的实质——现有的评估报告估值明显畸低,亟需重新委托评估!
于是,在该案审理期间,李先生在在明律师的指导下申请对房屋及内部装修价值、土地价值等进行重新评估和鉴定,评估费用5万元由李先生预付。经各方当事人协商后由上海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新的资产评估报告,明确涉案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300余万元!
这就预示着案件迎来了重大转折。法院经审理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李先生当年已从相关单位手中支付对价合法购得涉案房屋的完整权益,包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无论涉案院落所占土地为划拨还是出让,均应当一并予以补偿,只不过二者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不同。
而本案被诉《国家赔偿决定书》却对该部分赔偿完全不予涉及,明显存在错误。法院委托评估的300余万元数额应当得到支持。
同时,法院还纠正了赔偿决定中遗漏的部分附着物和室内物品损失的赔偿数额,并认定李先生有权取得赔偿金相应的利息。
案件结果
2024年12月17日,河北省xx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冀0691行赔初4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xx乡人民政府作出的(2024)x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判令被告乡政府在10日内赔偿原告李先生房屋及附属物等各项损失共计300余万元及利息,本案审理中产生的评估费用5万元由被告乡政府支付给李先生。
一次审理中的重新评估,为李先生赢得了赔偿金额提升300万元的收益。本案的胜诉也让张天雨律师和刘笛实习律师再次见证了行政法治的力量和被征收人权利意识的觉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