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县级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而镇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只是具体的执行者和配合者。
然而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在山西省北部某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县政府却直接将被征收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批复给镇政府,继而未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任何书面答复。
那么,xx市政府在复议审查中会给出怎样的评价呢?没有土地承包合同能够成为县政府不予答复的理由吗?
【基本案情+律师解析:县政府的法定职责,不能转交给镇政府】
委托人赵先生在山西省xx市某县原牧场拥有承包地32亩用于耕种。2007年涉案地块被征收,委托人种植的地上附着物被予以清表。
赵先生却只收到了地上物的补偿款,但未能见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2024年11月,委托人以EMS邮寄方式向某县政府提交《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其依法履行该32亩土地遭强行清表的补偿安置职责。然而县政府在签收该份申请书后却一直未作出任何答复。
2025年2月,委托人赵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指导下,向山西省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某县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给予答复。
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县政府答复称其在收到赵先生邮寄的申请后已“按流程批复至某县某镇政府办理”。而据其向某镇政府了解,赵先生的涉案土地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镇政府曾就此案咨询律师,律师经调查核实认定赵先生的补偿安置诉求缺乏依据,不能对其给予补偿。
此外,县政府在答复中还强调,赵先生曾多次反映涉案纠纷,通过信息公开、履职申请等渠道多次向县政府、自然资源局、镇政府等提出申请,相关职能部门早已对他的申请有明确答复,本案不存在拒不答复的情形。
对此,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在听取意见等环节中指出,2013年1月镇政府曾向申请人支付了林木补偿款8万元整,赵先生就此向镇政府出具了收条,足可见赵先生确系涉案土地的实际占有使用者,其有权申请县政府进一步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本案中,县政府却在签收其书面申请后未予任何调查处理就将材料“批复”给镇政府办理,事后又未能给予申请人任何书面答复,亦未能提供两级政府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的证据材料,故其显然未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需要强调的是,其他机关曾对委托人作出的答复、办理并不能免除县级政府作为法定补偿安置责任主体的答复职责,别人已答复不能视为县政府无需答复。

案件结果
2025年5月21日,山西省xx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政行复字〔2025〕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在60日内对申请人赵先生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有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绝非判定当事人能否得到完整、全面补偿安置的依据。个案中,一些地方确实存在农民拿不出土地承包合同,但基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事实占有使用涉案土地的情形。能否拿到地上物补偿款外的其他补偿安置,需要根据其是否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证据予以严格判定,不能仅凭有无合同这一点去草率得出结论。
同时,本案中县政府的“批复转办”行为系其内部的操作方式,但不能影响其对外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更不能起到将原本属于其自己的法定职责转嫁给镇政府或者其他单位的效果。基于这两点,本案诉请得到复议机关支持也在法理和情理之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