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不妥补偿就不经任何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已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都2025年了怎么还有的地方敢无视国家法律这么干?难道是做梦回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了吗?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陈丽芳律师在江苏省x市代理的一起案件,颇有些一夜回到20年前的感觉——征收方在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下手拆除了房屋。那么,等待街道办的将会是怎样的裁判呢?
【基本案情+律师解析:590号令绝不能成为摆设】
委托人金先生(化名)父女二人在江苏省x市某区某村各有一套房屋。2023年5月,xx区人民政府作出4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涉案片区展开改造工程,委托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然而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某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协商补偿过程却十分“不顺”——委托人父女与征收方就线外建筑面积应否认定为合法面积予以补偿存在分歧,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时至2024年11月的一天上午,街道办在未与委托人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涉案两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委托人当即报警,但派出所出警后告知其是政府拆迁行为,不予立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丽芳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父女向x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xx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于2025年4月组织庭前会议并公开开庭审理,于2025年6月裁定合并审理。庭审中,被告街道办辩称涉案项目是为了改善当地基础设施落后现状等需要,“为了保障其他搬迁村民的利益,及早展开项目建设”,被告才将原告所有的两处房屋予以了拆除……
显然,被告街道办看似答辩了,实际又没有答辩。陈丽芳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28条的规定,在签约不成时县级政府应当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补偿决定的起诉期限届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能合法拆除涉案房屋。
而本案中街道办并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该拆除行为显属违法。
案件结果
2025年6月3日,x市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苏8601行初43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金先生父女房屋的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
在明提示
陈丽芳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在590号令已颁布施行十余年的今天,完全无视法定程序和当事人救济权利,自顾自地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此种做法具有明显的违法故意,是对被征收人财产权利的粗暴侵害,更是对行政法治的轻视和践踏,应当受到最严厉的负面评价。
尤其是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省份,更应当带头践行行政法治,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而不是倒行逆施肆意妄为,在依法行政的进步道路上踩刹车甚至开倒车。在明律师将排除一切阻力,竭尽所能捍卫老百姓的正当权益,监督征收方严格依法积极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