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法治进步的今天,“民告官”已成为监督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然而无数经历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却陷入一个尴尬境地:法院判决书上赫然写着“胜诉”,口袋里却未增加分文补偿。这种“胜诉不获利,赢官司不赢钱”的怪象,让不少百姓质疑行政诉讼不过是“官官相护”的面子工程。事实果真如此吗?这口“黑锅”,行政诉讼制度实在不该背。
1、立法初衷:监督与救济的双轨并行
要解开这个困局,必须回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源。法律开宗明义确立两大核心目标: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司法审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法治秩序和公共利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提供司法救济。
2015年新法修订虽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的第三重目标,但这属于更高层次的治理要求,并未改变前两者作为合法性判断基准的地位。问题的症结恰恰在于:这两个目标虽相辅相成,却非天然统一。
监督成功 ≠ 赔偿到位:法院判决确认某强拆行为违法(实现监督目标),但若原告主张赔偿的房屋本身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则赔偿请求依然会被驳回。
公益与私益的分野:许多胜诉案件维护的是“依法行政”的公共利益(如判决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而原告耗费巨大成本追求的却是个人经济利益补偿。当二者未能重合,原告难免产生“为公益自费维权”的失落感。
2、核心困局:合法权益 ≠ 原告主张的利益
原告在法庭上声嘶力竭主张的“我的利益”,与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之间,常存在巨大鸿沟:
“合法权益”门槛高,认定严。
国家赔偿被戏称为《不赔法》并非全无道理。法律保护的权益范围有限且认定严格:
程序瑕疵阻断实体权利: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即便强拆程序违法,其本身作为违法构筑物通常难以获得实体价值赔偿。
法律明确排除的保护:赌博债权、非法经营预期利润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自然无法获得赔偿。
因果关系链条断裂:需确凿证明损害结果直接且必然地由该违法行为导致,实践中举证难度极大。
原告诉求:要的是“利益”,未必是“公正”。
尽管所有原告都宣称追求“公正”,但细致剖析其诉求核心:
经济补偿驱动:大量诉讼的根本目的是获取远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或补偿款。
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诉求:如要求为自身违法行为(如违建)造成的损失获得全额赔偿,这与法律公平原则背道而驰。
“出口气”的成本:部分诉讼旨在“讨说法”、“争面子”,高昂的诉讼成本与有限的“精神胜利”形成反差。
当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边界,无法覆盖原告心中期待的“利益”疆域时,“胜诉无钱”的落差感便油然而生。 一个在法律上完全公正的判决,很可能无法满足原告基于自身立场定义的利益诉求。
3、国家赔偿:难以逾越的高门槛
行政诉讼胜诉后寻求赔偿的主要途径是《国家赔偿法》,但其设计逻辑决定了获赔之难:
赔偿范围法定原则:仅对法律明确列举的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特定损害(人身权、财产权)予以赔偿,且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精神损害(除特定侵犯人身权情形外)普遍排除在外。
违法归责原则的局限:行政赔偿通常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但如前所述,“行为违法”与“造成需赔偿的损害”之间,还需跨越因果关系和损害属于法定范围这两道高栏。
举证责任的困境:原告需对损害事实、损害程度及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在信息、资源不对等的民告官案件中,此要求常令原告望而却步或举证失败。
4、法官的无奈:在“双输”中普法的裁判者
行政审判法官常常身处风暴中心,面对三重困惑:
原告的困惑:“政府都被认定违法了,凭什么不赔我钱?”
行政机关的委屈:“法院都不支持原告赔偿请求了,干嘛非得认定我们违法?”
旁观者的不解:“两边都不满意,这‘双输’的判决意义何在?”
法官不得不一次次化身“法律宣讲员”,向各方阐释:认定行政行为违法,是对公权力越界的司法纠偏,是法治的胜利。驳回赔偿请求,是因原告主张的利益不在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范围之内,或缺乏充分证据。
行政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控权”与“维权”的平衡,而非单纯的经济补偿。一次确认违法的判决,可能推动一项政策的调整、一个执法环节的规范,惠及无数后来者——这是更深层、更广泛的“利”。
破解之道:明晰规则,回归理性
要缓解“赢官司不赢钱”的认知落差,需多管齐下:
强化诉前引导与风险告知:在立案环节或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明确提示行政诉讼的主要功能是“监督行政行为合法性”,胜诉不等于必然获得经济赔偿,国家赔偿有严格法定条件。引导原告及其代理人理性评估诉讼预期,厘清“行为违法性”诉求与“经济赔偿”诉求的区别及关联。
精准区分诉求,善用多元机制:对于确实存在合法权益受损且符合赔偿条件的,引导当事人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非仅寄望于确认违法判决自动带来赔偿。探索在确认违法之诉中,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赔偿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固定证据,为后续赔偿之诉奠定基础。
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在合法性框架内寻求更灵活、更有效率的利益平衡点。
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适时审视并研究:适度扩大法定赔偿范围(如将部分重大、明显的间接损失纳入)。优化举证责任分配(在特定情形下,适当减轻原告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负担)。提高赔偿标准,使其更接近实际损失和市场价值。
结语:胜诉的价值,远不止于金钱
“民告官”胜诉却未获经济补偿,绝非制度的虚伪或司法的偏袒。它深刻反映了行政诉讼内在的双重目标张力、法律对“合法权益”的严格界定以及国家赔偿制度的现实局限。理解这一点,并非为制度辩护,而是引导公众更理性地看待行政诉讼:一次确认违法的胜诉,是对公权力恣意的响亮否决,是法治原则的庄严宣誓。它可能阻止了未来更多公民遭受同类不公,推动了某一领域行政执法的规范。它赋予了公民与政府平等对簿公堂的权利本身,就是法治文明最珍贵的果实。
当“赢官司”的价值不再被简单地用金钱秤量,当公民能清晰认知诉讼目标并理性选择维权路径,“民告官”制度才能真正释放其监督权力、保障权利、促进法治的磅礴力量。这,或许才是“胜诉”更深远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