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盖章、未签字的合同,为何能绑定公司担责?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6-26浏览量:71

导读:在商业往来中,一份未经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制式合同,是否如同废纸?当业务员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却缺乏正式授权时,公司能否全身而退?某物资公司与A建设公司之间的钢材买卖纠纷,为我们揭开了“表见代理”制度的神秘面纱,也敲响了合同风险管理的警钟。

案情聚焦:一纸无章的合同引发的连锁反应

结识与缔约: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经人介绍结识崔某某。崔某某自称A建设公司员工,因承建B食品公司加工项目部需要,向物资公司采购钢材。随后,崔某某通过微信向董某发送了一份未加盖任何公章的A建设公司制式《钢材买卖合同》,董某表示认可。

供货与确认:物资公司依约向B食品公司加工项目部工地(现场明确标识施工单位为A建设公司)供应钢材。工程停工后,三方协商将未使用钢材退回。B食品公司工作人员杨某在送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清单明确载明:“需方:A建设公司泗水分公司”,涉及钢材102.753吨,价款409,266.19元。

补签与追索:后崔某某通过微信再次发送一份补签的《钢材买卖合同》(仍无A建设公司盖章),其中确认了上述货款金额。物资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将A建设公司及B食品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法庭激辩:无章合同效力与责任归属

原告物资公司主张:与A建设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A建设公司应支付货款。崔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A建设公司承担。B食品公司工作人员确认了债务且自愿承担,应负连带责任。

被告A建设公司抗辩:坚决否认!崔某某非其员工,公司从未授权其签订合同。两份合同均无公司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对公司无约束力。物资公司未核实崔某某身份及权限,存在重大过失。

被告B食品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表示愿意承担付款责任(债的加入)。

法院裁判:拨开表见代理的迷雾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认定与判决:

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物资公司与A建设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合同文本本身缺乏A建设公司的盖章或签字,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案件事实,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以补签的第二份合同约定为准。

崔某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A建设公司应担责:

存在代理权的外观(权利表象):崔某某在接洽时明确表明其代表A建设公司的身份。其发送的是A建设公司的制式合同。供货地点是A建设公司悬挂施工标志的B食品公司工地。指定的收货人杨某签收的送货清单上清晰注明需方为“A建设公司泗水分公司”。后续就剩余钢材处理问题,崔某某再次代表“A建设公司”与物资公司补签合同。A建设公司和B食品公司经法庭要求,均无法让崔某某出庭说明情况。

物资公司善意且无过失: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物资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属于善意相对人。其在崔某某表明身份、使用制式合同、指定工地送货、收货人签收确认等一系列行为下,有充分理由相信崔某某有权代表A建设公司进行交易,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失。

结论:崔某某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172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其法律后果应由A建设公司承担。A建设公司需支付货款409,266.19元。

B食品公司构成债的加入,承担连带责任:被告B食品公司在合同履行中(通过工作人员杨某确认债务)及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承担付款义务,此行为构成债的加入。因此,法院判决B食品公司对A建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A建设公司支付货款,B食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后,B食品公司上诉后又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释法:表见代理的认定与风险防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崔某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从而约束A建设公司?

表见代理的法律内涵:指行为人(崔某某)虽无代理权,但因存在使相对人(物资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和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规定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A建设公司)发生效力的制度(《民法典》第172条)。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8条):

存在代理权的外观:即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象事实(如特定身份、持有印鉴、特定场所行为、以往交易模式等)。(由相对人举证);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在行为时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且对其不知道无代理权不存在过失(即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由被代理人举证相对人存在恶意或过失)。

本案的认定逻辑:法院综合考量了崔某某主动表明身份、使用A建设公司制式合同、在A建设公司标识工地履行合同、指定人员签收并注明A建设公司为需方、后续补签合同等一系列环环相扣的事实,构建了清晰、持续的代理权外观。同时,物资公司基于此外观产生的信赖是合理的,其审查行为符合交易习惯,无过失可言。A建设公司未能有效证明物资公司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崔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A建设公司必须“买单”。

举证责任分配是关键: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了表见代理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相对人负责证明存在权利外观(要件一);被代理人负责证明相对人非善意或存在过失(要件二)。本案中,物资公司充分完成了其举证责任,而A建设公司未能完成其反驳举证责任。

警示与启示:筑牢合同风险的防火墙

本案是众多因表见代理引发纠纷的缩影,给市场主体带来深刻警示:

对合同相对方(交易方)的启示:

严格审查代理身份与权限:签约前务必核实对方业务人员身份(如工作证、授权委托书),明确其代理权限范围(特别是签约、收款等核心权限)。对于声称代表公司的人员,要求其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核实授权范围和有效期。对公章、合同专用章的真伪保持警惕,可通过官方渠道或以往交易记录比对。

注重交易过程的证据留存:保留所有沟通记录(邮件、微信、短信等),特别是能证明对方身份、权限及合同协商过程的记录。确保送货单、验收单等履约凭证清晰载明合同相对方名称(公司全称),并由对方有权签收人签字确认。要求签收人出示身份证明或授权依据。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如对账、变更、确认债权等)形成书面文件,并争取对方盖章确认。

提高“权利外观”风险意识:在交易场所(如对方公司、项目工地)、交易模式(如长期使用固定格式合同)、交易对象(如特定职位人员)等存在明显“权利外观”时,仍需履行基本的审查义务,不能仅凭表象轻信。

对被代理人(公司)的启示:

强化内部授权管理与用印规范:建立严格、清晰的授权管理制度,明确不同岗位人员的对外签约权限和金额限制。严格控制公章、合同章、财务章等印鉴的使用,实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严防私盖、盗用。避免使用多套公章或允许项目部私刻公章。

规范员工行为与身份管理:明确告知员工其职权边界,禁止越权行事。对离职、调岗的员工,及时收回其持有的公司文件、空白合同、授权书等,并通知相关业务伙伴。规范员工名片、工牌等身份标识的管理。

警惕“表见代理”陷阱,积极应对:发现他人可能以公司名义进行无权代理活动时,立即采取行动(如发函声明、报警)并向相关方发出警示,切断“权利外观”。在涉诉案件中,积极收集证明相对人存在恶意(如明知无代理权)或重大过失(如未尽基本审查义务)的证据,以抗辩表见代理的成立。

未盖章、未签字的合同,绝非当然无效的空文。当“权利外观”足以令善意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表见代理”便可能成为悬在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此案警示所有市场参与者:唯有严谨审视签约对手的每一重身份,精确把握授权链条的每一处环节,方能在瞬息万变的商海中,为自身权益筑起坚不可摧的法律堤坝。对公司而言,管好人、控好章、断好责,是避免为他人“背锅”的不二法门;对交易方而言,擦亮眼、留足证、核到底,是防止踏入“代理陷阱”的必备功课。法律的利剑既保护善意,也惩戒疏忽,唯有敬畏规则,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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