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折旧条款失效?法庭追问:租赁物收回价值如何合理计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6-27浏览量:139

导读: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收回时的价值认定常引发争议。合同中约定的折旧条款看似简便,但能否直接用于计算实际损失?这一问题不仅涉及法律效力的边界,更关乎公平交易原则的践行。2020年青岛一起挖掘机融资租赁纠纷案,正为我们提供了鲜活样本:当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物被收回,出租人依据合同中高额折旧率索赔时,法院果断否决了该条款的合法性。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维持原判,最终揭开了格式条款的陷阱与价值评估的复杂性。本文详述此案,剖析司法逻辑,以期为市场主体提供风险防范指引。

1、案情回溯:融资租赁起纠纷,折旧条款埋隐患

2020年8月,青岛市某挖掘机设备公司(出卖人)与A公司(买受人兼出租人)及张某(承租人)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张某的实际需求,向出卖方购买一台柳工牌挖掘机,设备总价款为238万元。同日,A公司与张某正式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即为该挖掘机。

合同细节清晰:租金总额定为2620127.24元,其中设备成本238万元,利息240127.24元;期初租金476000元,剩余租金2144127.24元分36期支付,每期59559.09元,首期还款日为2020年11月15日。逾期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收,以强化履约约束。

值得关注的是,合同中嵌入了一条折旧条款:租赁物折旧以售价238万元为基数,按月计算折旧率(每期1个月)。具体为:第1-6期每期折旧率8.3%,第7-18期1.6%,第19-24期0.8%,第25-36期0.4%,第37-48期0.8%,49期以上0.1%。条款还约定,若双方对价值有异议,可委托共同选定的山东某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且报告结果双方均认可。为增强债权保障,孙某和李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承诺为张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王某(张某配偶)签署共有人声明,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合同执行中波折频生:张某和王某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孙某和李某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截至2022年,租金拖欠严重,A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后,于2022年8月10日自行收回了租赁挖掘机。随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索赔损失暂计897514.64元。其索赔依据是融资租赁法理——“损失=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 租赁物收回日的残值”。A公司主张,残值应根据合同折旧条款计算:设备使用约两年(24期),折旧率累计已使残值大幅缩水,故其索赔金额合理。

但争议焦点随即凸显:合同约定的折旧率是否靠谱?能否直接用于残值认定?

2、法院审理:折旧条款遭质疑,格式无效定乾坤

法院受理后,首先确认合同有效性:设备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但核心争议在于租赁物(挖掘机)被收回时的价值计算方式。A公司坚持援引合同中折旧条款,认为残值应据此核算。然而,法院通过多维度分析,彻底推翻了这一主张。

‌第一,折旧条款违背客观实际,不符法定折旧标准‌

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中,机器、机械类设备(如挖掘机)设为10年。这意味着,在正常使用下,设备价值应缓慢递减。但合同条款规定的前6期折旧率高达每期8.3%,使用半年后残值仅剩59.46%(总价款238万元的40.54%已折旧);使用一年后残值53.97%,折旧近半。

这与行业实际严重脱节:挖掘机作为重型设备,使用寿命通常在10年以上,短期高强度折旧缺乏合理性。法官指出,这种设计明显夸大贬值速度,可能导致出租人夸大损失,损害承租人权益。

‌第二,折旧条款属无效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义务‌

法院认定该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合同文本中字体、排版与其他内容无异,A公司未在签订时特别提请张某注意。内容上,条款单方面加重承租人责任(如高折旧率变相扩大索赔额),限制其抗辩权利,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提供方需公平拟约并显著提示免责内容。法院强调,该条款存在“明显不公”,故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宣告无效,不得作为价值计算依据。

由于折旧条款被否定,A公司需另证收回设备的合理价值。其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中,未包括挖掘机破碎锤(取回过程中遗失),导致价值评估不完整。

法院重申:出租人自行收回处置租赁物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处置价格的合理性。在承租人未认可的情况下,鉴定报告因瑕疵被拒,折旧条款又无效,A公司未能补充其他证据(如市场交易记录或独立第三方报告)。最终,法院认定其索赔证据不足,损失金额无法成立。

3、判决结果:索赔无据遭驳回,二审维持彰法理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判决如下:解除A公司与张某的《融资租赁合同》;但驳回A公司索赔897514.64元损失的请求。理由简明有力:涉案挖掘机已被收回,但A公司未能证明收回时的合理残值,故损失范围无法确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破碎锤遗失系A公司保管不当所致,责任自负,进一步削弱其主张。

一审后,A公司提起上诉,坚称折旧条款有效且评估报告可靠。但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后,维持原判:折旧条款因格式无效和违法实际被排除;评估报告因遗漏关键部件而失真;A公司未举证市场合理价格。判决彰显司法立场:合同自由不得背离公平,出租人处置租赁物须严谨举证。

4、法官说法:价值争议解纷规则,公平原则是核心

法官在释法中系统梳理了融资租赁纠纷的处理逻辑,强调法律框架以平衡双方利益为本:

承租人的租金义务与出租人的补救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承租人经催告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解除条件包括:欠付租金达二期以上或数额超50%,且经催告无效。本案中,张某长期欠租,A公司收回设备合法,但索赔损失需合规。

租赁物价值争议的确定规则:

法官引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确立价值认定三层次:合同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如本案折旧条款);未约定时,按折旧率及残值估算;若前两者不可行或严重偏离实际,则委托评估机构鉴定。

本案中,合同约定(折旧条款)因无效被排除;评估报告因缺陷不被采信;A公司未举证替代方案,故价值无法确认。

法官警示: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负有妥善保管和合理处置义务,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格式条款的司法审查边界‌:法官重申,《民法典》要求格式条款需“显著提示”且“内容公平”。本案折旧条款未突出显示,并隐含不公设计,故失效。这提醒市场主体:在合同中嵌入技术性条款时,必须确保透明度和可操作性,避免沦为“霸王条款”。

结语:折旧计算需谨慎,公平举证护交易

青岛挖掘机案终审落幕,却余音悠长:它揭示融资租赁中折旧条款的潜在风险——高估贬值率易导致索赔泡沫,最终被司法纠偏。出租人应汲取教训:收回租赁物时,优先通过市场评估或协商确定价值,而非依赖单边合同条款;同时,强化证据保全(如完整鉴定报告)。承租人则需关注格式条款陷阱,及时质疑不公设计。

更重要的是,本案彰显司法对公平原则的坚守:在价值争议中,法院不为便捷牺牲正义,而是要求充分举证,维护健康的融资租赁生态。市场主体当以此为鉴,以合规合同设计为盾,以诚信履约为矛,共同推动行业法治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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