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一纸和解协议仅有法定代表人龙飞凤舞的签名,却不见鲜红的企业公章,这份协议是有效的护身符,还是无效的空头支票?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前夕的千万工程款之争,揭开了公司意思表示认定的法律迷局——法定代表人签字那一刻,企业责任已然落定。
1、千亿工程烂尾:一纸备忘录引爆效力之争
2016年,某置业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开发商业广场,后续签署7份补充协议。至2021年,因置业公司商票大面积逾期,工程款拖欠超8740万元,工程公司被迫停工诉至法院。
核心转折点出现在2023年7月: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备忘录》,确认置业公司需支付1.3亿元工程款;文件明确约定“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某签字,并加盖其关联集团公章,但置业公司公章始终空缺。
两个月后置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随即翻脸:“没盖章!备忘录无效!”工程公司愤而主张:法定代表人签字即代表公司意志。
2、法院一锤定音:签字即枷锁,公章非必须
法院查明关键事实:“黎某某不仅是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关联集团公司董事及总裁。其签字位置明确标注‘甲方:某置业有限公司’,且加盖关联集团公章佐证其职务行为性质。”
裁判逻辑:
签字权限法定性:《民法典》第61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后果由法人承担。
生效条款可突破:虽约定“盖章生效”,但黎某某签字行为已构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未盖章不影响协议约束力。
过错归责分析:备忘录无法盖章系因置业公司内部流程问题,不可归责于工程公司。
判决:置业公司支付1.3亿工程款及利息!
二审破产清算下的终局认定
置业公司上诉坚称“未盖章=未生效”,上海二中院犀利指出:
签字代表权不容否认:黎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落款处签字,无证据证明其越权或属私人行为;
公章非意思表示唯一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2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未超越权限的,不得仅以未盖章否定合同效力”。
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血泪教训:企业风控的生死防线
给企业的“保命指南”,公章与签字双管控:
明确授权:章程中限定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文件的金额权限(如超500万需董事会决议);
用印追溯:建立公章使用GPS定位及影像留存系统,杜绝“空白纸盖章”。
生效条款设计禁忌:避免单纯约定“盖章生效”→ ✅ 改为“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破产临界期紧急制动:进入破产预警阶段时,立即暂停法定代表人对外签字权限;重大文件需破产管理人联合签署。
给债权人的“维权铁律”:
签约时:要求法定代表人当面签字并录像,同步收取公司章程复印件;
争议时:若遇“未盖章”抗辩,立即收集三类证据:
签字人职务证明:协议履行痕迹(如部分付款),对方曾认可协议的通讯记录。
结语:本案在破产清算的狂风巨浪中竖起航标:法定代表人笔尖落下的一瞬,公司责任便已铸成。企业企图以“公章缺位”金蝉脱壳的时代早已终结,在《民法典》第61条与合同编司法解释构筑的规则体系下,公司意志的认定永远指向实质而非形式。
对市场主体而言,唯有将法定代表人签字纳入风控核心防线,方能在商业博弈中避免“一签定生死”的困局。毕竟,真正的企业信用,从不系于一枚物理公章,而系于对每一笔签字的敬畏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