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2年盛夏,章某怀揣餐饮梦想租下汤某一整栋房屋。白纸黑字的三年租约墨迹未干,现实却给了沉重一击——仅经营三个月,餐馆便难以为继。当章某提出提前退租时,汤某的一句“合同签了就得执行到底”让双方陷入冰冷对峙:章某清空房屋弃租而去,汤某紧锁大门拒不解约。空置的房屋像沉默的计时器,每天在无人空间中累积着租金损失。这场没有赢家的僵局,最终将四万元租金和七万违约金争议抛给了法庭。
1、合同僵局:一把插在租赁关系上的双刃剑
法律上的“合同僵局”,特指租期未满时,承租方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而出租方拒绝解除合同,导致合同陷入“履行不能却又无法解脱”的困局。章某案正是这一困境的典型缩影:
章某的困境:餐馆经营失败后,其已无实际使用房屋的需求与能力。提前三个月协商退租并主动放弃剩余租金,是其尝试止损的努力。
汤某的坚持:手握一纸三年租约,主张“契约必须遵守”,要求章某支付至2023年4月的租金4万元及高达7.2万元的违约金。
僵局的代价:房屋空置、租金持续计算、违约金高悬,损失如滚雪球般扩大。
核心拷问:当承租人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且实际搬离,出租人能否以“严守合同”为由,无限期地要求对方为“空气”买单?
2、破局之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司法智慧
法院的判决为破解此类僵局提供了清晰的路径,其核心在于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创新性适用:
关键事实认定:
搬离告知有效:章某于2022年11月告知汤某房屋已清空并放弃剩余租金,汤某仅回复“随你”。此回应可视为对房屋交还事实的知晓与放任。
实际履约终止:章某租金仅付至2022年12月9日,此后双方无实际租赁行为。照片显示房屋已恢复原状。
汤某未及时止损:在明知章某不再承租且房屋已腾空的情况下,汤某未采取任何措施(如寻找新租客)减少空置损失,反而持续主张后期租金。
法院的破局逻辑:
合同僵局构成“履行不能”:章某无能力也无意愿继续履行(支付租金、使用房屋)。该类合同(持续性、人身信赖性)性质上难以强制履行(法院不能强迫章某继续租房或经营)。
僵局持续对双方有害:章某需为不再使用的房屋持续“流血”支付租金。汤某的债权(租金)因章某支付能力受限而事实上难以实现,且房屋空置造成资源浪费。
公平原则要求解除合同:允许汤某利用合同捆绑已无履行能力的章某,放任损失扩大,有违公平。
解除时间点的确定:法院综合考量章某租金支付至2022年12月9日、明确表示不再承租并交还房屋、汤某知情未收回等事实,将合同解除时间定为2022年12月9日。这意味着:汤某主张2022年12月10日之后的租金(4万元)被驳回。此后的空置损失,因其未及时止损而由其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实践意义:它打破了“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的传统禁锢。在特定情形下(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不适于强制履行、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允许违约方(章某)通过司法解除打破僵局,避免损失无限扩大,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3、违约责任的“度量衡”:高额违约金为何腰斩?
虽然法院支持了合同解除,但明确指出章某提前退租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然而,汤某主张的7.2万元违约金(合同总额36万的20%)却遭法院大幅调减至4万元(4个月租金)。这背后是《民法典》对违约金功能的精准定位:
违约金的核心功能是“补偿”而非“惩罚”:其目的在于填平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租金差价、中介费、空置期损失等),而非施加过度惩罚。
过高违约金的司法调整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的调整依据:
实际损失有限:法院认定的损失主要为合理的空置期(寻找新租客的合理时间)及必要的费用损失。汤某未能证明其遭受了接近7.2万元的巨额损失。
章某的主动止损行为:其提前沟通、主动搬离、放弃剩余租金,客观上减少了部分潜在损失。
汤某的过错:其对损失扩大(2022年12月后的空置)负有责任。
公平原则与利益平衡:4万元(相当于4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既体现了对章某违约行为的惩戒,也考虑了其承受能力和汤某的实际损失情况,更具合理性。
4、防损义务:守约方不可逾越的红线
本案判决的另一重要启示在于重申了守约方的减损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法定义务:当一方违约后,对方(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法律后果: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汤某的失误:在章某明确交还房屋后,汤某本应及时收回房屋、积极寻找新租客,将空置损失降至最低。但其选择“锁门待诉”,放任房屋持续空置数月,意图将全部空置损失转嫁给章某。法院正是基于此,不仅驳回了其2022年12月9日后的租金请求,也在调整违约金时考虑了其未减损的过错。
减损措施示例(房东篇):及时收回房屋、检查状态、发布招租信息、委托中介、合理定价、配合潜在租客看房等。
5、法官箴言:破解僵局之道在于诚信与理性
房屋租赁合同僵局没有绝对的赢家。此案揭示的解决之道在于:
对承租人(章某们):提前解约需有正当理由并积极沟通协商。清晰告知退租意愿与时间点,保留好搬离、交还的证据(如通知、照片、视频、证人)。主动承担合理范围内的违约责任(如支付相当于合理空置期的违约金或补偿)。
对出租人(汤某们):面对违约,及时止损是第一要务。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理性评估实际损失,避免天价违约金诉求,司法调整是常态。协商解除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方式,诉讼耗时耗力且结果未必如愿。
对双方: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争议发生后积极寻求解决方案,而非将合同作为互相伤害的工具。僵局越早打破,整体损失越小。
章某与汤某的餐馆租赁困局,最终以合同提前解除、章某支付4万元违约金落幕。这4万元,是对章某违约行为的定责,也是对汤某未能及时止损的警示。当租赁的舞曲戛然而止,《民法典》充当了理性的调停者——它既未纵容随意违约,亦不鼓励守约方借机渔利。破局的关键,不在于合同纸面的输赢,而在于让损失停在它该停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