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如何免除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标准探析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7-03浏览量:142

导读:在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的时代洪流中,针对销售者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浪潮日益汹涌。面对权利人索赔,销售者的核心盾牌便是“合法来源抗辩”——如成立,虽不免除侵权定性,却能免除赔偿责任。然而,法律对这一抗辩的构成要件与证明标准语焉不详,致使司法实践中标准模糊、“宽严不一”。明晰裁判尺度,已成当务之急。

1、制度基石:平衡权利保护与交易安全

合法来源抗辩绝非侵权者的避风港。其核心立法价值在于精巧平衡知识产权人专有权益与善意销售者信赖利益。一方面,它维护权利人对创新成果的合法垄断;另一方面,它保障正常商业流转的安全稳定,避免善意交易者因不可预见的侵权风险而裹足不前,最终促进市场活力与秩序。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均确立了该制度,其中《专利法》第七十七条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构筑了最完备的规则框架。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同时满足两大要件:

客观要件: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主观要件:销售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产品侵权。

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抽丝剥茧:客观要件“合法来源”的审查之道

“合法来源”指销售者通过合法渠道、正常买卖合同等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其审查需紧扣两大核心:

来源明确性:锁定交易对象

自然人销售者:需提交清晰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组织销售者:需提供有效的工商登记信息等主体证明。

核心要求:必须指向具体、可追溯的交易相对方。仅提供模糊线索(如“某批发市场摊位”)无法满足要求,权利人据此无法溯源追责。

来源合法性:还原交易真实

实践中,苛求每笔交易都留存全套完美凭证实属理想。审查应尊重现实,灵活务实,聚焦以下维度:

主体区分,宽严相济:对大型企业,应要求其展现规范交易流程(如完整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对个体小商户,可适当放宽标准。即使小商户因避税未开发票,此行政违规行为本身不宜直接否定其民事交易中的来源合法性。

聚焦关联,不求全证:核心在于证据能否合理显示所交易产品即为涉案侵权产品。无需证据环环相扣、严丝合缝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标准。只要证据链(如发货单记载的型号、外观描述、技术参数)所勾勒的产品概貌与侵权产品高度吻合,且无根本矛盾,即应认可关联性。

警惕虚假,验明正身:严防为诉讼而事后炮制交易文件。需审查交易是否真实发生并履行(如付款记录、物流单据、货物实际交付迹象等)。

3、明察秋毫:主观要件“无过错”的认定逻辑

主观要件要求销售者证明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产品侵权。其审查与客观要件常相互交织:

举证责任分配:各司其职

客观要件(合法来源):举证责任法定由销售者承担。若举证不能,抗辩即告失败。

主观要件(无过错):销售者可主动证明其无过错(如展示其审查供应商资质、关注行业侵权预警的努力),但非强制性义务。司法实践普遍认为: 若销售者已充分证明产品来源合法、清晰、渠道正规、价格合理,且交易行为诚信合规,即可推定其无主观过错。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权利人,由其提供反证证明销售者“知道或应知”侵权。若权利人举证不力,则销售者主观无过错成立。

综合判断,拒绝武断:“无过错”认定需结合多因素动态评估:销售者主体资质(专业公司 vs 个体户);经营规模与行业经验;是否曾收到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函;产品本身特性(技术复杂性、市场知名度、是否为“三无产品”等)。

特别提示(针对“三无产品”):销售“三无产品”确属违反《产品质量法》,可能招致行政处罚,并反映其注意义务履行存在瑕疵。但!这不能等同于其必然“知道或应知”该产品侵犯特定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76号等案中明确指出:“三无”仅是考量因素之一,不能直接推定销售者存在专利侵权的主观过错。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具有高度专业性,需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4、责任边界:抗辩成立后的法律后果

必须澄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仅免除赔偿责任,不改变侵权性质,不免除其他侵权责任!

停止侵权是铁律:法院必然判令销售者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合理开支的承担:主流已成共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1481号案中的明确指引: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销售者仍需承担权利人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主要是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此规则已渐成主流,有力遏制了权利人维权成本无处落地的困境。

极端例外:公平原则下的免责

在极其特殊情形下(如权利人对大量情节极其轻微的善意小销售者发起大规模商业维权,而个案维权费用畸高远超侵权可能造成的损失,且费用难以精确核算分摊),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例外免除善意销售者赔偿该笔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此例外旨在引导权利人精准打击侵权源头,避免维权异化为不当牟利工具,但适用必须极为审慎。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是知识产权法精密平衡术的典范。破解其审查难题,关键在于把握“客观来源可溯且合法,主观善意无过可推定”的核心逻辑。在客观审查中,需立足商业现实,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在主观认定上,应综合权衡各方因素,避免简单标签化归责。唯有如此,才能在保护创新之火的同时,不使市场交易之水凝滞,真正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活力维系的双重价值。最高法近年判例的清晰指引,正为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制度初衷点亮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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