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行政诉讼的入口处,“利害关系”与“诉的利益”构成双重门槛。原告资格并非人人可及——唯有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真实法律牵连,且具备司法保护必要性者,方能叩开法院大门。司法实践如何把握这把“资格标尺”?最高法的系列裁判已勾勒出清晰的审查路径。
1、立法本意:从“法律上利害关系”到“利害关系”的扩张与限定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关键变化之一,是将原告资格标准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简化为“利害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释义明确指出:“修改旨在破解‘立案难’困局,拓宽行政争议救济通道。但‘利害关系’绝非无边界概念,需司法实践结合具体情形审慎界定。”
这一调整暗含双重意图:
入口拓宽:摒弃僵化的“直接利害关系”标准,将应受司法保护的权益纳入救济范围;
实质限定:通过司法裁量防止滥诉,确保诉讼资源用于解决真实争议。
2、司法解释:四要件框架与诉的利益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与意见构建起审查体系:
《行诉解释》第12条确立四要件:
权益属性要件:主张的必须是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物权、经营权、环境权等);
主体归属要件:该权益归属于原告本人;
损害现实性要件:损害须为实际存在而非主观臆测;
规范保护要件: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依法应考量并保护该权益。
《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行政诉权的意见》引入关键补充——诉的利益:即使形式上符合利害关系,若原告“明显不具有诉讼利益” 或“无需司法保护”,仍应驳回起诉;建立“利害关系+诉的利益”双重过滤机制。
3、诉的利益:原告资格的最后一道过滤器
三大排除情形详解:
反射利益排除:指因行政行为客观上使不特定公众获益(如修建公园改善环境),但该利益非法律赋予特定个体的权利。典型如(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案:周边居民诉环保审批,法院认定其享受的环境改善属反射利益。
救济效率性排除:若存在更便捷有效的救济方式(如行政复核、民事途径),则行政诉讼缺乏必要性。例如:房屋共有人对征收补偿不满,应先行使分割请求权而非直接起诉征收决定。
实效性缺失排除:
即使胜诉也无法改变实质权益状态。典型如:行政行为已执行完毕且不可逆(房屋已被拆除),原告主张的权利已被生效法律文书否定,诉讼目的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是平衡“诉权保障”与“程序理性”的精妙艺术。从“四要件”的形式审查,到“整体法规范”的实质探究,再到“诉的利益”的效率筛选,司法机关逐步构建起层次分明、动态开放的认定体系。这一体系的精髓在于:既不以僵化标准将真实受害者挡在司法门外,也不容诉讼沦为无实质意义的程序空转。未来裁判的发展方向,必将继续沿着“从形式关联到实质影响,从权益宣示到保护实效”的路径深化,让行政诉讼真正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坚实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