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诉讼已成为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重要途径。然而,伴随着诉讼量的增长,利用虚假事实提起诉讼牟利的现象也悄然滋生。为严惩此风,《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施以刑罚。面对这项重罪指控,如何有效辩护?
无罪辩护要点一:依法享有诉权,非“无中生有”
核心:“捏造”特指凭空虚构、无中生有,使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凭空产生。
案例支撑:林某案【(2019)桂1031刑初190号】
林某持债务人梁某自愿重新出具的20.4万元借条(包含本金15万及约定利息)起诉获支持。虽然林某未销毁原15万借条,但新借条本身真实有效。
法院裁判:梁某签字自愿,新借条非伪造。林某享有真实债权,其行为属于利用既有证据(虽不道德)主张权利,而非捏造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关系,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无罪辩护要点二:存在真实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和纠纷
核心: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借贷、合同等),并因此产生了真实的纠纷。即使部分事实被隐瞒或夸大,只要核心法律关系真实,不构成本罪。
案例支撑:王某案【(2019)黑1221刑初32号】
王某起诉刘某偿还8万元借款。王某隐瞒了刘某已偿还部分款项(39900元)的事实,并否认自己手写的账单。
法院裁判:王某与刘某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双方因偿还金额(尤其是600元未还部分)产生纠纷是事实。王某隐瞒部分还款情况属于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但未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本身不存在”这一核心事实,故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无罪辩护要点三:虚构形式纠纷,但有正当事实基础
核心:虽然提起诉讼所依据的特定“法律纠纷形式”(如新借条)可能是事后“制造”的,但其背后存在合理、正当的事实缘由或基础(如未支付的利息、服务费等),并非完全凭空捏造。
案例支撑:胡某某案【蔚检刑不诉〔2021〕66号】
胡某某要求窦某某夫妻为其之前未获法院支持的利息及帮忙贷款的好处费,写下30万元借条(倒签日期),并据此起诉获调解。
检察院认定:借条虽倒签且为特定目的制作,但产生于窦某某夫妻确实未支付部分利息/承诺支付好处费这一事实基础之上,并非“无中生有”,不属于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
无罪辩护要点四:诉讼未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权益)
核心: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需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若诉讼被法院及时驳回(未进入实质审理或未作出错误裁判),且未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如未被强制执行),通常不构罪。
案例支撑:王某案【(2018)豫1421刑初22号】
王某利用已结清的预存款收据,以其子名义起诉A公司索要8万元及利息。法院查明事实后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裁判:王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未进入实体审理并作出错误判决,未对A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如未被强制执行财产),故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无罪辩护要点五:行为人非涉案民事诉讼的原告或利害关系第三人
核心:虚假诉讼罪的主体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人,即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行为人只是教唆、帮助他人提起虚假诉讼,但自身并非诉讼当事人,则不符合本罪主体要件(可能构成他罪,如妨害作证罪)。
案例支撑:王某案【(2019)苏1023刑初483号】
王某(公司经理)借款时擅自在借条上加盖公司公章提供担保,并让出借人注明债权人为韩某。后韩某起诉王某公司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裁判:王某虽实施了捏造担保事实的行为,但涉案民事诉讼的原告是韩某,王某公司是被告。王某本人既非原告,也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利益依附于公司)。因此,王某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主体要求,不构成本罪。
无罪辩护要点六:行为人基于错误认识提起诉讼
核心:行为人主观上缺乏虚假诉讼的故意。其提起诉讼是基于对事实或法律的错误认识、误解,误以为自己的主张是真实的、有依据的,而非明知是捏造的事实仍恶意提起诉讼。
案例支撑:杨某等案【(2019)鲁11刑终43号】
杨某公司为贷款,在陈某安排下伪造购销合同获取银行300万贷款(受托支付至B公司账户后转走)。杨某未实际收到贷款,遂起诉B公司要求返还300万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裁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某明知购销合同是虚假的。杨某在未收到贷款后起诉B公司索款,是基于其误以为B公司占有该笔款项的错误认识,而非捏造事实的故意,故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注:陈某可能涉及骗取贷款罪等)
无罪辩护要点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核心:虽然行为在形式上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某些特征,但综合考量捏造事实的情节、对诉讼进程的影响、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其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未达到需要刑事处罚的程度。这通常是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辩护,争取检察机关不起诉或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此要点虽未列单独案例,但在司法实践中是重要的出罪理由)
结语:精准把握核心要件,有效破除指控
虚假诉讼罪的核心在于“捏造” + “提起民事诉讼” + “后果要件(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权益)”。成功的无罪辩护,往往围绕这三大核心展开:
攻击“捏造”要件:证明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基础、纠纷缘由或事实依据,非无中生有(要点一、二、三)。
攻击“后果”要件:证明诉讼未实际妨害司法秩序(如被及时驳回)或未造成他人严重损失(要点四)。
攻击主体或主观故意:证明行为人非适格原告/第三人(要点五)或缺乏捏造事实并恶意诉讼的故意(要点六)。
综合论证情节轻微:在证据存在瑕疵或情节显著轻微时争取出罪(要点七)。
遭遇虚假诉讼罪指控,犹如置身法律风暴。清晰理解并精准运用上述七大无罪辩护要点,如同握紧七把利剑,能有效破除不当指控,捍卫合法权益。记住,法律惩罚的是恶意滥用诉权的行为,而非所有存在瑕疵或争议的诉讼。专业、精准的辩护,是穿越指控迷雾的关键航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