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借钱实为骗钱:如何划清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7-14浏览量:65

导读:“借钱不还”在我们的生活中司空见惯,常被归类为民事纠纷。欠债者最坏的结局,无非是成为“老赖”,被限制高消费。然而,在这看似普通的借贷关系背后,隐藏着一种名为“借钱”实为“骗钱”的恶意行为——借钱者自始便无归还意图。当“借钱”的面具被撕下,露出“骗钱”的獠牙,法律的天平能否倾向刑事制裁?

1、穿透迷雾:一宗“借款”变“诈骗”的典型案件

公诉机关的指控清晰描绘了一场骗局:2017年7月至9月间,李某虚构了在黑龙江伊春搞拆迁、卖木料的事实,以投资款不足、木料车被扣等虚假理由,向朱某某、王某某借款7.9万元。他承诺木料售出后立即还款甚至分享利润,诱使被害人持续出借资金。然而,这些款项被李某用于个人消费、还债及赌博,迅速挥霍殆尽。9月20日,在无法还款的压力下,李某选择外逃,后在深圳火车站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3至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庭上,李某虽认罪,却辩解称自己并非蓄意诈骗,只是“不清楚会构成犯罪”,离开也非“预谋出走”,并表达了还款意愿。辩护律师则强调双方关系好、主观恶性小,且家属已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轻判或缓刑。

法院的判决穿透了“借款”的表象,直指“诈骗”的本质。2018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人全部款项七万九千元。 这份判决如同一柄利刃,精准切开了民事借贷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之间那层模糊的窗户纸。

2、名近实远: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法律分野

“诈骗”与“欺诈”,在日常语境中常被混用,但在法律王国里,它们被赋予了泾渭分明的疆界:

刑事诈骗(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核心是行为人根本不打算付出任何真实对价或承担实质义务,目标直指攫取并永久剥夺他人财产。

民事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进而从事了于己有利的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履行义务)。其目的常在于通过“不公平的交易”间接谋取利益(如虚高定价、隐瞒瑕疵),而非赤裸裸地直接占有对方财产。

二者在“骗”的表象下确实存在交集:主观上均属故意(多为直接故意),意图诱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客观上均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都发生在经济交往中,损害了财产权益及诚信原则。

然而,正是这些相似点,使得甄别工作异常艰难,也突显了穿透表象、抓住本质的重要性。它们的核心差异,恰如李某案所揭示的,在于行为完成后双方关系的实质:在民事欺诈的漩涡中,尽管存在欺骗,交易本身仍被履行。合同被签订、货物被交付、服务被提供(即便存在瑕疵或不公),双方之间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一定的权利义务对流。一方“占了便宜”,但另一方并非完全丧失所有财产利益。

而在刑事诈骗的陷阱里,行为人精心设计的“民事行为”(如借款合同)只是一个幌子,一个一次性使用的工具。其终极目标并非建立或履行任何实质性的民事关系,而是以此为跳板,直接、彻底地非法取得并控制对方的财物。如同李某,其“借款”只是手段,挥霍他人钱财据为己有才是终点。所谓的“还款承诺”,自始便是彻头彻尾的谎言,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称性被彻底粉碎。

3、五维透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甄别要点

要精准识别“李某式”的骗局,避免刑事手段不当介入民事纠纷,或防止刑事犯罪遁形于民事外衣之下,需紧扣以下核心区别要素:

行为动机:是“占便宜”还是“空手套白狼”?

民事欺诈:动机在于通过不诚信手段,在既存的或即将建立的真实交易中谋取不当利益,如虚报成本获取更高利润、隐瞒缺陷促成交易。其本质是“占便宜”,行为可能被动(如被追问时隐瞒)也可能主动,但必然与某个具体交易相关联。

刑事诈骗:动机直指非法永久剥夺他人财产所有权。行为人不打算、也根本没有能力为取得财物付出相应对价或履行核心义务(如还款)。其行为具有极强的主动性与欺骗性,一切“交易”形式都是服务于非法占有的工具。李某借款时已无业且沉迷赌博,虚构项目并承诺高额回报,钱款到手即挥霍殆尽,其非法占有目的昭然若揭。

行为外延:是“间接渔利”还是“直接掠财”?

民事欺诈:外延广阔,涵盖所有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欺骗是手段,目的是诱使对方与自己发生(或维持)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并从中间接获取非法利益。

刑事诈骗:行为核心在于欺骗本身,其外延聚焦于直接导致被害人财产转移的欺骗行为。欺骗是核心,虚构的“民事行为”仅是表象。李某的“借款”行为,其核心就是直接骗钱,并无真实的投资经营意图。

权义对称性:是“失衡交易”还是“单向掠夺”?

民事欺诈:双方当事人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哪怕是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欺诈方仍需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如交货、提供服务),只是履行存在瑕疵或不公。双方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仍是平等的。

刑事诈骗:双方权利义务彻底失衡,形同虚设。诈骗方根本不承担或仅象征性地承担微乎其微的义务(如出具虚假借条),其核心目的在于直接、无偿地取得对方财产。李某借款后,除了虚假承诺,未进行任何与“木料生意”相关的真实履约行为,其“义务”纯属虚构。

侵害客体:是“广泛秩序”还是“财产权专一”?

民事欺诈:侵害的是私法领域的民事流转秩序和诚信原则,侵害对象可以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广泛民事权益。救济途径主要是民事赔偿、撤销合同等。

刑事诈骗:侵害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财物(物权),且通常是可量化的动产或金钱(一般物权)。其危害性触及社会公共秩序,需国家公权力介入惩罚。李某案直接侵害的就是朱玲玲、王文丰的7.9万元财产所有权。

“非法占有”内核:是“暂时控制”还是“彻底剥夺”?

民事欺诈:也可能导致行为人暂时“占有”对方财产(如预付款、货物),但这种占有未得到所有权人的最终认可,处于不稳定状态,可能因合同被撤销而返还。其“非法性”在于手段欺诈,但占有的未必是终极目的。

刑事诈骗: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指意图像所有权人一样,对财物进行永久性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彻底排除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它强调的是行为人意图取得财物的整体所有权,而非仅仅是物理上的暂时持有。李某将借款用于个人挥霍,毫无归还可能性的行为,正是意图彻底剥夺被害人所有权的明证。

法律从不惩罚无力偿还的困境,却必须严惩处心积虑的掠夺。名为“借钱”实为“骗钱”的行为,其毒性在于以信任为饵,蛀蚀社会赖以运转的诚信根基。李某案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法律对恶意欺诈的零容忍——当“借”的伪装被撕破,暴露出“非法占有”的实质内核,民事纠纷的边界便被突破,刑事制裁的闸门必然开启。

司法实践中,穿透借贷关系的表象,精准识别行为人借款时的真实意图(是否具有归还意愿和能力)及款项去向(是否用于承诺事项),是定性的关键。这要求裁判者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在每一个“借钱不还”的迷雾中,拨云见日,在每一个“名为借钱,实为骗钱”的灰色地带,划下清晰而坚定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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