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设工程领域,当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未履行或中途解除,承包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常如攀登陡崖——法律虽明确支持,司法实践却布满荆棘。可得利益作为合同法保护的核心,关乎交易安全与市场信心,但其模糊的内涵、沉重的举证负担与混乱的计算标准,构成了承包人维权路上的三重险峰。
1、概念之困:可得利益究竟是谁?
立法表述的摇摆不定是混乱之源。《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先后采用“可得利益”“预期利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称之为“合理的利润”,《民法典》第584条又回归“可得利益”。虽内核趋同——均指向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获得的未来利益,但过往司法解释未将其作为违约损失的基础考量因素,导致了裁判尺度不一。
更需厘清的是其与相近概念的关系:
“信赖利益”实为“履约准备成本”——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已支出的费用(如投标费、设备租赁定金),属既成损失;
“履行利益”则是合同完全履行后的总收益,包含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实际损失)和未完成部分的预期利润(可得利益)。违约时,履行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致命前提:合同有效是可得利益的生命线!若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无效(如违法分包、无资质施工),履行基础崩塌,承包人只能依据《民法典》第157条主张信赖利益损失(即成本补偿),而无法触及可得利益的疆域。最高法院裁判亦坚守此界限。
2、现实之冷:胜诉寥寥的司法困局
法律条文的光辉并未照亮实践。2020-2022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院审理的151件承包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案件中,仅20件获得明确全额支持,支持率低至约13.2%。冰冷的数字背后是:
“难以确定”的万能挡箭牌:多数判决以损失“不确定”“无法确定”为由驳回请求;
“未实际发生”的机械否定:部分法官僵化理解“损失”,认为未来利润非现实损害;
“支持但打折”的无奈妥协:即便少数胜诉案件,法院常削减金额或以其他损失抵扣,承包人难获足额赔偿。
法律表达与司法实践的鸿沟,成为承包人维权难以逾越的典型困境。
3、维权之难:举证与量化的双重枷锁
(1)举证困境:背负难以完成的证明使命
举证责任全压身:承包人需独立证明四大要件:发包人存在违约行为;自身存在可得利益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失的具体数额。
这无异于要求承包人“证明一个未曾发生的未来”。
证明标准过高企: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可得利益领域近乎严苛。承包人需提供如完整投标文件、造价分析、市场价格数据、同类项目利润率等证据链,以高度确定性说服法官。而企业经营变量(管理效率、成本波动、市场风险)更增加了证据的脆弱性。
证据获取处劣势:关键资料(如图纸、批价单、过程签证)常掌握于发包人或已移交,承包人取证困难,原件缺失更易被质疑真实性。
(2)量化困境:无尺可量的利润迷宫
统一的可得利益损失计算规则缺位,导致司法实践“各显神通”,争议不断。
成本价之殇:如同《招标投标法》禁止的“低于成本价投标”,何谓“成本”?其随项目、地域、企业实力动态变化,签约时的预算与履约实耗常是天壤之别。
未完工程的利润迷宫:合同中途解除时,未施工部分的利润计算需穿透考虑:解除原因责任、投标报价策略(是否不平衡报价)、总承包模式下的完成比例折算等深层变量。
当计算如同在迷雾中穿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放大,同案不同判的风险陡增。
4、破局之道:全周期管理的战略应对
(1) 缔约阶段:将可得利益“锁”入合同条款
策略一:整体打包入违约金
直接设定违约金额(如:“发包人延迟验收超X日,按工程总造价日X‰计付违约金,累计不封顶”)。将可得利益隐含于高额违约金中,降低独立举证的难度。
策略二:单列可得利益条款
清晰约定计算方式:
定额计价合同示例:“非承包人原因致合同解除,可得利益 = (合同暂定总价 - 已结算款) × Y%”。
总价合同示例:“发包人单方停工超Z个月,承包人有权退场并获赔合同总价K%作为可得利益损失”。
策略三:明确行权条件与期限
设定主张可得利益的具体触发条件和时间窗口(如:“停工后经书面催告仍满3个月无法复工,承包人移交场地后60日内可主张可得利益赔偿”),避免久拖不决。
(2)履约阶段:构筑坚实的证据堡垒
全程自证“无过错”:系统收集己方严格履约的证据——按图施工记录、质量验收文件、工期进度计划与签证(尤其工期延误索赔的关键证据链:发包人延误通知→承包人书面工期索赔报告→发包人签收或答复)。
预判与反击“过失相抵”:同步记录发包人可能导致共同违约的行为(如延迟付款、甲供材不及时、设计频繁变更),建立清晰的归责时间线,用证据分割混合过错下的责任比例。善用施工日志、监理例会纪要、往来函件等固定事实。
(3)违约发生后:止损与精准主张并行
严守减损义务:遭遇发包人违约(如长期停工),切勿放任损失扩大!立即评估风险,主动发函协商退场、移交场地设备、遣散人员。依据《民法典》第591条,未及时减损部分将自行承担。
选择最优计算方式:
合同有约定:优先适用约定方式,最易获支持。
招标项目:差额计算法(中标价 - 合理最低价)往往最能体现缔约预期,说服力强。
行业数据完备:类比计算法(采用权威发布的地区/行业平均利润率)效率高、客观性显。例如援引《中国统计年鉴》发布的建筑业产值利润率(2021年为2.9%)作为参照基准。
工程复杂/标的额巨大:果断申请司法鉴定,但需全程紧盯鉴定依据、参与质证,必要时聘请专家辅助人对抗对方质疑。
金额较小或证据有限:可请求法官综合酌定,强调合理性而非精确性,提升效率。
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之路虽险,却非绝境。承包人唯有将法律意识贯穿项目始终——在缔约时前瞻布局,在履约中铁证筑基,在争议时策略突围——方能在发包人违约的迷雾中,为自己的未来利润凿开一道保障之光。当合同成为一纸空文,智慧与准备便是承包人手中最坚实的盾与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