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商业诋毁行为的三大客观要件?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7-17浏览量:67

导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诋毁如同一把暗箭,通过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中伤对手商誉。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明确禁止此类行为,但司法实践中对“虚假信息”“编造传播”“商誉损害”的认定仍存在诸多模糊地带。本文聚焦商业诋毁的客观要件认定难题,通过典型案例揭示裁判尺度,为经营者划清法律边界。

1、真假之辨:如何认定“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1)虚假信息的举证责任倒置

虚假信息指完全脱离事实的捏造内容(如虚构对手产品质量问题)。传统“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原告需自证清白面临困境。司法实践已形成突破:

举证责任转移:当涉及对手负面事实时(如指控商业贿赂),法院常要求信息发布方证明真实性。

典型案例:百奥泰诉四叶草会展案

法院认为:“作为信息源头方,被告更易掌握证据,应承担内容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2)误导性信息的三大“隐形杀手”

即使内容真实,若呈现方式引发误解,仍构成商业诋毁。

认定误导的关键要素:

受众认知是否扭曲:核心在于信息是否干扰理性决策。如尚客圈公司声明“已起诉”但实际滞后两月,因确有起诉准备,法院认定不构成误导。

不保护主观贬损言论:单纯辱骂(如称对手“妖孽”)不属商业诋毁,因其未伪装事实(迈测科技案)。

受众辨别力差异:向经销商发函需更高注意义务——因其避险意识强、易受误导影响交易决策。

2、传播之界:如何认定“编造与传播”行为?

(1)传播是构成要件核心

无传播则无诋毁:内部传递或一对一沟通不构成(利拿实业案)。

形式多元性:包括公开声明、客户告知函、自媒体推送,甚至向监管部门投诉(若符合其他要件)。

(2)特定指向性的灵活认定

不要求点名道姓,只要受众能识别具体对象即成立:

(3)向特定对象传播是否成立?

3、损害之证:如何证明商誉遭受损害?

(1)损害形态的多样性

商誉损害不限于实际损失,包括:

现实损害:客户终止合作、订单流失;

潜在风险:议价能力下降、交易机会丧失。

(2)证明标准的司法把控

禁止“以偏概全”:少数负面评价不足证明商誉受损。

腾讯诉软媒案:涉案文章虽有用户批评,但数量占比极低,法院未认定损害成立。

关键证据类型:客户解除合同函件,市场调研显示的商誉下滑数据,权威媒体负面报道激增。

(3)特殊场景的认定难点

侵权警告函的合法性边界:

风险点:在诉讼未决时宣称“打假成功”(圣敏餐饮案)。

避坑指南:明确标注“涉嫌侵权”而非“已认定侵权”,提供初步侵权证据(如鉴定报告),避免向不相关方扩散信息。

4、企业合规的三道防火墙

信息发布双核查

真实性核查:建立事实交叉验证机制;

误导性评估:模拟消费者视角判断是否引发歧义。

维权行动合规化:

发侵权函时注明:“基于现有证据主张权利,最终以司法认定为准”。投诉材料避免使用贬损性措辞。

商誉危机应对包:

监测机制:实时追踪网络舆情;

反证储备:第三方检测报告、客户满意度数据;

公证固证:对诋毁信息第一时间公证保全。

商业诋毁的认定如同在事实、表达与法律之间走钢丝。裁判者正从“纯粹真实”转向“是否误导”,从“公开传播”聚焦“实质影响”。对企业而言,唯有将合规意识植入每个宣传语句、每封商务信函,方能在商战硝烟中守住法律底线,让竞争回归产品与服务的本质赛道。当对手的商誉成为不可触碰的红线,自身的商誉才能真正坚如磐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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