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产权式商铺作为一种投资型房地产交易模式,自引入我国以来,因能快速回笼开发商资金、降低投资门槛而备受青睐。然而,由于立法缺位及商业实践复杂性,围绕“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纠纷频发。当投资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时,法院如何认定“合同目的”及其实现程度?这成为解决争议的核心难题。
1、产权式商铺交易的本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交易模式定义:产权式商铺指开发商将整体商业建筑分割出售,投资者购得产权后不自主经营,而是委托第三方统一管理并获取固定收益的模式。
根据物理形态可分为两类:
现实性产权商铺:以墙壁、划线等方式物理分割,具有明确四至;
虚拟性产权商铺:仅作面积概念分割,无物理界限(其物权客体属性存争议)。
合同架构与主体关系:
该模式依托两份核心合同构建三方关系:
《商铺买卖合同》(投资者VS开发商):转移商铺所有权;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投资者VS管理公司):转移经营权,约定固定收益;
主体关联性:管理公司多为开发商关联方,形成“销售-管理”利益闭环。
2、合同目的的认定核心:两份合同是否构成“合同联立”?
律师认为,产权式商铺中两份合同构成合同联立,理由如下:
签约同步性:投资者同日签订两份合同,开发商以签署委托协议为买卖前提;
主体关联性:管理公司系开发商为规避风险设立的关联方,深度参与销售过程;
经济整体性:投资者购买动机明确为获取收益(非自主经营),开发商对此知情且通过宣传强化该预期。
结论:若不订立委托合同,买卖合同亦不会被签署,二者形成经济上的整体性。
在合同联立框架下,投资者核心合同目的并非单纯获得产权,而是通过“购买+委托”模式实现稳定投资收益。
3、“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类型化认定
当投资者主张合同目的落空时,法院结合合同联立性进行差异化裁判:
(1)商铺交付瑕疵:不必然导致目的落空
裁判倾向:若委托经营已实际履行且投资者获得收益,即使交付延迟或条件不符,亦维持合同效力。
(2)产权登记障碍:收益权优于登记权
关键标准:产权证未按期办理是否实质影响收益获取。
重点突破:当委托经营合同因管理公司根本违约无法继续时,投资者可解除买卖合同。理由在于:
合同联立效力依存性:任一合同无效/解除,整体交易目的即告失败;
开发商责任不可回避:其关联公司违约与销售宣传中的收益承诺直接相关。
4、司法裁判启示:以合同联立重构认定规则
产权式商铺纠纷的解决,需突破传统“单一合同目的”思维,构建三层认定逻辑:
关系定性:审查买卖合同与委托合同是否具备签约同步性、主体关联性、经济整体性,确认合同联立关系。
目的识别:投资者核心目的为获取稳定投资收益,开发商在销售宣传中对此明知且强化。
违约关联:若开发商违约未影响收益权实现(如单纯交付瑕疵但收益正常),合同目的未落空;若收益权因管理方根本违约彻底丧失,即使产权无瑕疵,仍构成整体目的不能实现。
实务建议:投资者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写入“通过委托经营获取收益系合同目的”,并将开发商对管理公司履约承担连带责任纳入条款,以强化权利保障。
产权式商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争,本质是商业创新与法律规制脱节的产物。唯有在司法实践中正视合同联立的特殊性,以投资收益权为核心重构认定标准,方能平衡开发商融资需求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推动商业模式健康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