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突遭叫停,企业如何扳回补偿?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7-14浏览量:68

导读:当一纸行政命令撕毁十年合约,企业该如何绝地求生?2013年,北京某停车管理公司满怀信心签下区级路侧停车特许经营协议,却在第四年遭遇政策突变——市级一纸改革文件宣布取消特许经营模式。区市政市容委随即发出解约通知,要求企业限期撤场。这场“行政优益权”与“企业信赖利益”的碰撞,揭开了特许经营领域最尖锐的法治命题:公权力能否任意撕毁合约?企业损失又该由谁埋单?

1、解约风暴:一纸文件摧毁十年合约

政策变局的三重冲击波:

协议根基(2013年):区市政市容委与停车公司签订十年期《委托管理协议》,授权其管理3200余个路侧车位,构建了完整的权责框架。

改革突袭(2017年):

市级连发两道“金牌”:《路侧停车管理改革方案》:取消特许经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收费系统三年计划》:要求各区2019年前完成改革,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解约重击(2017年8月):区市政市容委发出冰冷通知:“协议无法履行,即日解除!31日前完成腾退。”十年经营蓝图瞬间化为泡影。

2、法庭激辩:解约是否正当?补偿为何缺失?

此案企业执着于挑战政策合法性及解约效力,却忽视了更本质的诉求——损失补偿。直至案件入选“最高法2022年典型案例”,司法风向才迎来关键转折。

3、最高法定音:行政优益权的“双刃剑”本质

最高法透过该案,厘清了行政协议中最为敏感的权责边界:

优益权≠任性权:“行政机关单方解约权(行政优益权)兼具权力与责任双重属性。解除协议是为公益,但必须同步履行补偿义务,这是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1条。

“最小损害”原则:

“即使为公共利益需要变更协议,也应遵循三级递进原则:维持履行 → 变更条款 → 最后解除。本案因管理模式颠覆性改革,变更已无法实现政策目标,故解约具有必要性。”

补偿是法定对价:“因合法行政优益权致企业受损的,行政机关必须补偿,这与违法赔偿存在本质区别。

4、破局之道:企业补偿维权“三阶梯”策略

基于最高法指引,企业需转换维权战场——从“阻止解约”转向“全力索偿”:

第一阶梯:夯实补偿证据链

权属凭证:特许经营协议、政府批复文件;

实际投入:设备采购票据、系统开发合同、人员工资表;

预期收益:历史营收报表、同路段可比数据;

过渡成本:员工遣散协议、客户违约赔偿。

第二阶梯:锁定补偿责任主体

执行者担责:作出解约决定的区级行政机关(本案:区市政市容委);

警惕误区:上级发布政策≠直接责任主体(市级部门通常不连带担责)。

第三阶梯:启动补偿协商与诉讼

正式发函: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提出书面补偿申请;

参与评估:要求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审计损失;

提起履行之诉:若遭拒赔或拖延,诉请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

5、警世启示:行政协议中的“生存法则”

签约预判: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增设“政策变更补偿条款”,明确补偿标准与计算方式。

动态跟踪:建立政策监测机制,对可能影响经营的法规变动提前预警。

理性维权:遭遇行政优益权解约时,避免正面挑战政策合法性,直击补偿诉求核心。

专业护航:委托精通行政协议纠纷的律师团队,制定“补偿优先、多维举证”的诉讼策略。

行政优益权是悬挂在特许经营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但法律的平衡术从未允许公权力肆意收割市场信心。当北京停车公司的补偿之路被最高法点亮,其意义远超个案输赢——它划清了公益与私权的楚河汉界:政府有权为公共利益调整方向,但必须为企业的“信赖牺牲”支付公平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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