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的公告贴上烂尾楼斑驳的墙体,数百业主攥着月供催缴单站在未封顶的钢筋骨架下,陷入双重绞杀——房子拿不到,贷款却要继续还?这残酷的困局,被青海王某案的一纸最高法判决撕开裂缝。当开发商彻底躺平,被套牢的购房者是否真能斩断贷款枷锁?
1、绝境中的法律利刃:三合同联动解除的请求权基础
王某案胜诉的核心,在于精准运用《民法典》与司法解释赋予的“组合拳”:
预售合同解除权: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开发商越州公司逾期交房超120日已构成根本违约,王某享有法定解除权。一审中开发商自认违约,法院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无争议。
借款与抵押合同的穿透解除:最高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下称《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导致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请求解除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王某购房的核心目的是获得房屋所有权,当这一基础丧失,银行发放贷款的目的(帮助购房)同步落空,解除贷款合同具有充分法理依据。
资金返还责任的法定转移:《解释》第25条构建了独特的“资金闭环规则”: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双解除后,开发商须将收到的购房款(含首付)返还业主,同时将银行发放的贷款本息直接返还银行。这一规定彻底打破“合同相对性”的机械适用,为业主脱困提供关键路径。
2、银行抗辩与司法博弈:二审到再审的生死逆转
最高法终局裁决的三大突破性说理:
《解释》第25条的刚性适用:“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息返还银行”非倡导性规定,而是创设了开发商的法定直接还款义务。王某既未取得房屋也未实际支配贷款,要求其还款显失公平。
格式条款的司法否定: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中“贷款解除后借款人应立即还款”条款,属于《合同法》第40条禁止的“加重对方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在烂尾情形下机械适用该条款,将导致极端不公。
商业模式本质的权利义务再平衡:最高法首次在判决中系统阐释按揭贷款的特殊性:银行放款对象实为开发商(资金直接划付);业主是信贷工具而非资金受益者;开发商违约导致三方权利义务彻底失衡。此时若仅强调合同相对性,将纵容银行转移风险、开发商逃脱责任,严重违背公平原则。
3、胜诉之后的硝烟:实操维权的六大生死门
王某案的胜诉绝非终点,业主维权仍需穿越复杂雷区:
(1)解除时机的致命选择
过早解除风险:若项目后期复工,可能丧失收房机会;
过晚解除风险:开发商破产财产耗尽,胜诉判决成空文。→ 黄金策略:密切监控开发商偿债能力,在其出现破产征兆(如多案被执行、账户冻结)前立即启动诉讼。
(2)诉讼请求的精确制导
必须同步主张: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及利息;开发商直接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引用《解释》第25条);诉讼费由开发商承担。→ 漏列“开发商代还贷”请求将导致二审败诉!
银行可能提出:“贷款用途为购房,业主实际使用资金”(→反击:出示资金直接进入开发商账户证据);“抵押物存在,银行可行使抵押权”(→反击:依据《民法典》第393条,主债权合同解除,抵押权同步消灭)。→ 庭前模拟银行抗辩,针对性准备法律依据。
(3)开发商破产的绝地求生
若诉讼中开发商破产:立即申报债权,将“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与“代偿贷款请求权”均列为优先债权(根据《破产法》第113条及最高法批复,购房人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请求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复工)或确认解除合同并申报债权。→ 关键动作:在破产受理前取得生效胜诉判决,锁定债权性质!
(4)征信污点的修复之战
胜诉后:持生效判决要求银行撤销不良征信记录;若银行拒不配合,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诉或提起人格权诉讼(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25条)。
4、法律进化的未竟之路:从个案正义到制度重构
王某案虽树立标杆,但系统性风险化解仍需制度突围:
(1)预售资金监管的“钢印”制度
当前多地监管漏洞致挪用高发,须推行:银行、政府、业主三方共管账户,用款需业主代表联签;工程进度与拨款严格挂钩,引入区块链技术实现资金流向穿透式监管。
(2)房企退出时购房信贷的“软着陆”
探索:
项目封闭重整制度:剥离烂尾楼债务,吸引新投资方续建;
贷款合同重置机制:业主收房后按新评估值重定贷款额度,银行部分债权转股权。
(3)业主自救的司法绿色通道
设立“烂尾楼案件专项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快速确权;推广“示范诉讼+平行案件”模式,降低群体性维权成本。
荒草丛生的工地旁,最高法的判决书为无数“王某们”劈开一道法律窄门。当格式条款的枷锁被斩断,当开发商的还款责任被烙上法定义务,那些攥着月供单的手终于不必再为永远住不进的家透支余生。烂尾楼业主的救赎之路,始于对三份合同联动解除的果敢主张,成于对《解释》第25条刚性适用的死守,终于对按揭本质的司法觉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