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商业活动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被广泛应用,但由此引发的合同纠纷也屡见不鲜。当一审败诉后,当事人是否还有挽回的余地?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您揭示专业律师如何在二审中扭转局势,成功为当事人减少近20万元损失。
1、案件背景:一审败诉的困境
2020年10月,青岛某设备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了一台价值290万元的泵车,与中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为期60期的《融资租赁合同》。后因租金支付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将设备公司诉至法院。一审中,未聘请律师的设备公司被判支付逾期租金、未到期租金、分期管理费、设备留购价及违约金合计342万余元。
2、二审逆袭:专业律师的制胜策略
面对巨额赔偿,设备公司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律师经过深入分析,制定了系统的抗辩策略:
(1)格式条款效力抗辩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本案中:合同包含大量加重承租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出租人未就关键条款进行充分提示说明,部分条款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2)费用构成合理性分析
律师对各项索赔费用进行了专业解构:
分期管理费:实质是变相利息,与租金存在重复计算,无对应具体服务内容,属不当得利,合同约定“即使合同解除也不退还”,显失公平。
违约金:以全部租金为基数计算明显过高,应按照未偿还本金为计算依据,根据《民法典》第585条,可请求法院调减。
设备留购价: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所有权未转移),提前收取违反合同约定,缺乏法律依据。
3、法院裁判:近20万元的胜利
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主要观点,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关于分期管理费、设备留购价的判项,将赔偿总额从342万余元降至322万余元,为当事人挽回损失196,750元。
法院特别指出:“在合同尚未解除且款项对应合同义务不明的情况下,提前收取管理费有违公平原则”,“留购价支付时间应为所有权转移前,提前收取缺乏依据”。
4、案件启示:融资租赁风险防范指南
合同签订阶段:仔细审查格式条款,要求对方说明重要条款,对不合理条款提出修改要求,明确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及依据。
纠纷处理阶段: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全面收集履约证据,精准计算各项费用合理性。
诉讼策略层面:多角度寻找抗辩突破口,善用司法裁量权规则,结合政策导向(如助企纾困政策)。
5、法律要点解析
格式条款规制:《民法典》第496-498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则,提供方负有“主动提示+被动说明”双重义务,异常条款可能被排除在合同之外。
违约金调整:法院可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调整,一般以不超过实际损失30%为合理范围,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
融资租赁特殊性: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租金不同于普通租赁,包含成本及合理利润,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带来特殊法律问题。
6、企业应对建议
建立合同审查机制:重大合同必经法律审核,建立格式条款风险清单,留存缔约过程证据。
完善财务管理:严格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建立租金支付预警系统,保留全部付款凭证。
纠纷应对预案:明确内部应诉流程,建立律师库资源,定期进行法律培训。
结语:本案的成功逆转证明,即便一审败诉,通过专业律师的精准分析和策略性抗辩,仍然可能在二审中争取有利结果。对于融资租赁这类专业性强的合同纠纷,企业应当重视事前风险防范,同时在纠纷发生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住,在法律框架内,合理的抗辩权利是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