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的腾退补偿200余万元要退回?镇上的诚实信用去哪儿了!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8-19浏览量:91

2018年与镇政府签订《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腾退补偿协议》,约定支付的补偿款在随后两年内到账了220余万元。不料,镇政府竟出尔反尔不再支付剩余的补偿款,甚至于近日一纸诉状将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当年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无效并由当事人退回已领取的巨额补偿款!

那么,镇政府不惜罕见的“官告民”去索要已支付补偿款的理由究竟是什么呢?法院又会对这样一起罕见的诉讼给出怎样的裁判呢?本文,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宋姣律师团队的宋姣、蔺夏露律师是如何帮助委托人保住到手的补偿款的。

【基本案情:200余万元巨额补偿款被镇政府要求退回】

委托人马先生自2010年起在B市某区某村租赁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直至2018年一直持续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

2018年7月,当地启动绿化及“工业大院腾退”项目,委托人的房屋在腾退范围内。2018年10月,镇政府与委托人签订《2018年xx项目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腾退补偿协议》,约定镇政府向马先生支付腾退补偿补助费、拆除配合费和奖励金共计279万余元。

协议签订后镇政府分两批支付了223万余元,然而剩余的数十万元补偿款却迟迟未予支付。直至不久前,镇政府突然向B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马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确认前述《腾退补偿协议》无效,责令马先生退还其已支付的补偿款223万余元!

煮熟的鸭子不会飞,到手的腾退补偿款却得再退回去?马先生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这样的变故,他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宋姣律师团队的宋姣、蔺夏露律师代理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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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官告民”不宜由法院作出处理】

本案于2025年1月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镇政府坚称其在当年签订补偿协议后才发现马先生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曾于2013年7月被当时的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于15日内拆除非法占地建筑物。

镇政府据此认为涉案被腾退房屋涉嫌违建,不应给予拆除配合费。马先生未如实告知这一情况给腾退方“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欺诈”,故镇政府诉请确认所签订的协议无效,由马先生返还已领取的补偿款。

宋姣律师团队的二位律师则指出,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系原告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签订的行政协议。本案“确认无效”争议应属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同时,本案腾退补偿工作开展系经由有资质的测绘、评估和“五方工作小组”“综合问题处理组”等完备的程序完成的。原告镇政府作为签约中的甲方显然对涉案土地和房屋的合法性情况了如指掌,其主张被告马先生“欺诈”完全与事实不符。

二位律师同时强调,被告马先生对涉案处罚决定从未认可,在该处罚决定作出前未保障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处罚决定也未相应的执行。本案中恰恰是镇政府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言而无信不予支付剩余补偿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起诉更是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的不正当行为。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腾退补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及土地租赁状态的持续时间跨度较长,涉案行政处罚等事实的发生均有其历史背景和政策因素,故不宜由法院作出处理。

2025年6月5日,B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x0112民初39号《民事裁定书》,一审裁定驳回原告镇政府的起诉。委托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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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提示

宋姣律师团队的宋姣、蔺夏露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在房屋已配合拆除的情况下,咱老百姓绝无退还补偿款的道理。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协议履行纠纷中的分量绝不容动摇,而且对双方而言都适用。本案中镇政府的迷之操作无疑是对被腾退人补偿权益的严重侵害,律师将指导委托人坚决起诉主张剩余的补偿款项,与出尔反尔的拆除补偿行为在法律上较量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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