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深耕行政争议领域数十年,一直始终坚信,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群众,正因为如此,当制度的“铁拳”砸向手无寸铁的老百姓时,应该收敛一点,做到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委托人的财产权利,给民众以公平,赐法律以温暖。
但现实往往很无奈,虽然法治中国的建设已经初见成效,但是还是有很多地方政府做不到以人为本,“孔某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就是其中的一个缩影。
在明律师解析
2011年,泗水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房屋进行征收,孔某的房屋在征地范围内。在补偿方案里,泗水县政府明确规定,如果选择“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每平米增加3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也就是说,当地县政府打算用低于当地市场价一倍甚至更低的价格征收孔某的房屋。
在明律师一向认为,行政征收的本质是在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关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寻找这个平衡点要秉持两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一个是合法性,一个是合理性,否则就是在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就是在坑害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本来就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前提。
案件结果
好在,同为法律人的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认识到了这一点,最终判决撤销了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

“公平补偿”原则,就是要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也应该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维护老百姓的根本权益。
每每谈到这个原则时,一些年轻律师就会质疑:“要是这么判,会不会让政府不敢推进征收项目?”针对这个问题,在明律师的回答从来就没有变过:真正的法治,从来不怕严格的规则约束!
这些年,在明律师代理过不少征收案件,见过太多老百姓的心酸与无奈,他们不懂复杂的法律术语,但心里都有一杆秤:拆了我的房,补的钱够不够买套差不多的房子?能不能让孩子上学更方便,老人看病没压力?这些诉求,对于手握资源及权力的行政机关而言或许显得有些矫情,但恰恰是法律里面“公平补偿”原则最为生动的写照!
在明提示
切记,行政征收制度的终极目标不是为公共利益设置障碍,初衷也不是对私人权益进行剥夺,而是在两者之间不断平衡,最终找到一个相对公平的方案。
这条路确实难走,需要立法者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为征收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需要行政机关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在征收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更需要司法机关发挥司法审查的职能,为行政征收行为划定合法的边界,需要我们这些拆迁律师用自己的专业与坚守,让法治的阳光照亮征收过程的每一个角落,让公平正义真正看得见、摸得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