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女户”中的已婚女几经村集体开会表决都被排除在征地补偿利益分红之外,寻求镇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妇联等的帮助却被告知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只能走司法途径……
日前,澎湃新闻报道了广东省江门市某村“已婚女”罗女士为自己及家人的集体分红奔走维权的事情,再度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女性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那么这起案例中暴露出了新法施行后在执行中的哪些问题呢?“外嫁女”群体在权利救济时又该怎样做得更细、更好呢?
在明律师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像罗女士这样的“较真儿”女性村民无疑是推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的积极力量。包括男性村民在内的全社会都应当对这部分人给予更多理解和支持。
“徒法不足以自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虽然堪称“女性村民合法权益的护身符”,赋予了女性村民广泛的权利保障机制,但它却并不会自动兑现,而是需要女性村民群体的觉醒和努力争取才有望实现。
“外嫁女”也好,“纯女户”也罢,归根到底都是一些精神文明建设落后地区硬扣在女性身上的标签和帽子,完全是子虚乌有的概念。试问,有没有“纯男户”这一说呢?显然不会有。
像本案中罗女士遭遇的“怎么表决都通不过”进而无法得到分红引发的纠纷,不完全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认知问题。
故此,在明律师要强调的是,在罗女士等“外嫁女”不再忍气吞声,选择站出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下,乡镇街道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也应当拿出相适应的魄力来,在“协调”中积极对村集体释法明理,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教育。
仅仅是“组织双方协调”,似乎带有“各退一步”甚至“和稀泥”的意涵在,未必有利于局面的改善。
12345可以打,但一旦打了没有效果,就得加力度。
在行政法领域中,12345只是一种民意沟通渠道,行政机关对相应诉求的处理和答复均不能视为履行法定职责,不具有可诉性。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拨打12345后协调无果并不意味着女性村民只能去选择司法途径。行政机关对村集体违法决议的责令改正职责可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应被简单的“组织双方协调”取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1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也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将这两条放在一起看便不难发现,无论是针对村民委员会还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这样的村集体所作的违法决定,镇街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均应当“责令改正”!
而在罗女士的案件中当地政府却仅适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56条规定的“调解程序”,使得维护女性村民权益的举措变得软弱了不少。
在明律师认为,本案中的情形显然并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收益分配纠纷,而是村集体在以“集体决议”的形式侵害女性村民的合法权益。严格来讲,当地政府的“调解”路径存在适用法律上的偏差和疑问。
这里暴露出的问题是,有时相关部门似乎不愿意深度介入这种“村民自治”纠纷中,而是先让自己“置身事外”充当单纯的调解者。这种认知显然是与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存在差距的。
在明提示
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责令改正”本身是一种行政处理,具有强制性而不是在和违法的村集体商量。若村集体对该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女性村民一方也有权书面申请镇街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若出现只调解不责令改正的情形则也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实施救济。
所谓的“走司法途径”绝不应被解读为“外嫁女”纠纷都要“法院见”,而是要在实质性化解争议中凸显行政处理和行政复议的价值。这或许才是高效率、低成本纠正此类违法行为的正确道路。
而在对女性村民这一群体权益的保障中,乡镇街道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许应当做得更多,而不是仅止于当下的组织协调,调不成就让“外嫁女”法院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