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项目中强制拆除咱老百姓的房屋,总得找出个理由,要么违建要么危房要么阻碍行洪……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的王天子、陈丽芳律师在浙江省杭州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街道办事处在上门强拆房屋当日组织专家对村民的自建房进行“评估分析”,得出了其构成D级危房的结论。
那么,当天“鉴定”当天拆除的操作能否合法呢?法院又会对街道办的“推陈出新”作出怎样的裁判呢?
委托人曹先生在浙江省杭州市xx区某社区拥有一处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占地面积160平方米,一处房屋系两层,另一处为五层及阁楼一层。
2021年前后涉案片区被纳入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范围内,区政府作出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2年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同意对该地块集体土地予以征收。
然而涉案项目却并未行进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轨道上,而是出现了严重的跑偏。2024年4月,基于项目推进的需要,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曹先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但并未向曹先生作出任何拆除决定。
2024年7月,曹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的王天子、陈丽芳律师指导下,向浙江省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2024年4月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那么街道办到底是依据什么就把曹先生的房屋拆掉了呢?

本案于2024年9月公开开庭审理,此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了审理期限。庭审中,被告街道办所作的答辩令人瞠目结舌——
其在2024年4月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当日,组织专家对曹先生的自建房结构安全性进行评估分析,得出涉案房屋因隔壁相邻房屋拆除后建筑垃圾堆放形成了较大的侧压力,已达到D级危房类别的结论。
有鉴于此,街道办才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实施解危拆除,系基于安全考虑采取的解危措施,并无不当之处……
在强制拆除当日进行“危房鉴定”,且仅形成了所谓的“专家意见”却并未制作正式的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本案的事实无疑令人大跌眼镜。
陈丽芳律师团队的王天子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被告街道办所作的答辩内容应视为与本案无关!因为本案从未依法启动危险房屋鉴定和解危程序,街道办事处并非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根本无权因此而实施解危排险拆除。
街道办的涉案拆除行为缺乏起码的事实依据,更未遵守任何征收拆迁的法定程序,是无争议的违法行为。
案件结果
2025年6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浙0109行初224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2024年4月对原告曹先生户的两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

在明提示
当日“评估分析”当日拆除,那么危房鉴定显然只是“为了鉴定而鉴定”,是一种作秀。对于这样的明显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复议或者诉讼对其施以惩戒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