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的逾百平米房屋被镇政府认定成违建,在一系列并不“标准化”的程序后作出《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决定书》。那么镇政府的这番操作能够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吗?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利卡律师团队的赵超律师在山西省吕梁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镇政府对拟征收土地上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进行违建查处推进到了强制拆除阶段,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也对其行为予以了维持。面对此种不利的局面,在明律师能否将相应的决定撤掉从而保住当事人的房屋呢?
委托人李先生在山西省吕梁市xx县某村的自留地上建有房屋,建房时间大致为2012-2015年间,房屋面积上百平方米。
自2023年起,涉案片区启动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的前期工作,评估机构入户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实地查勘和评估。
2024年县政府发布《拟征收xx村等五个村集体土地预公告》,委托人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然而征收方却仅同意给予委托人每平米几百元的补偿,这与其他村民的补偿利益相距甚远。
在此期间,镇政府开始对涉案房屋启动违法建设调查程序,委托人似乎嗅到了一丝“以拆违促拆迁”的气息。
2024年11月,镇政府在此前已作出数份违建认定、处置文书的基础上,作出009号《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对李先生修建的涉案房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李先生不服向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然而县政府最终却作出了维持该决定的复议决定。2025年3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利卡律师团队的赵超律师指导下,向山西省吕梁市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所作的涉案009号《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决定书》,撤销县政府作出的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那么,本案中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究竟有没有毛病呢?法院最终又捕捉到了怎样的违法点呢?

本案于2025年5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其早在2023年10月即向原告作出了《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告知其已启动对涉案房屋的违建调查认定程序。当时拟征地预公告尚未作出,故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以拆违促拆迁”情形。
被告同时强调涉案房屋系原告于2015年建造,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手续,明显不符合《城乡规划法》和吕梁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镇政府依职权予以查处在事实和法律上均有依据,被诉《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决定书》应予维持。
王利卡律师团队的赵超律师则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现有证据显示2023年3月已有评估机构组织开展征收评估工作,足以证明本案中存在“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形,被告镇政府的查处违建行为本质目的就是拆迁。
尽管被告答辩称其严格履行了查处违建的法定程序,但其仍存在在原告李先生已对违建认定行为起诉的情况下推进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显然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且其在作出被诉强制拆除决定前未依法催告委托人履行义务,也违反了法定程序。
案件结果
2025年6月30日,山西省吕梁市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晋1124行初85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xx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作出的第009号《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决定书》,撤销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作出的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涉案房屋也暂未被强制拆除。目前本案仍在二审审理中。

在明提示
王利卡律师团队的赵超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在十余年前甚至更早的时间,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村领导同意下村民圈地建房的情形,真正办得下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谓凤毛麟角。
在十余年后今时今日的征拆中一味拿有没有证说事,看似严格依法,实则是对历史事实的不尊重和对村民合法权益的不重视,会对被征地农民的合法补偿权益产生严重的影响。
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坚定依法救济权利的信念,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对整个违建查处程序做全面细致的剖析,力争揪出其中的违法点并加以充分运用,保住房屋也就是保住了我们协商博弈的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