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实践中,当被拆迁人与征收部门就补偿安置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时,偶尔会出现一种异常情况:此前无人问津的房屋,突然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随之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面临快速强拆的威胁。这种“以拆违代拆迁”的操作,实质上是将两种独立的法定程序非法混同,是严重的行政违法行径。
“征地拆迁”与“违建查处”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独立法律程序,其区别如下表所示:
| 特征维度 | 征地拆迁 | 违建查处 |
|---|---|---|
| 法律依据 | 《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 |
| 根本目的 | 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取得房屋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公平补偿 | 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恢复规划秩序 |
| 核心程序 | 发布征收决定、评估、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到位后拆除。达不成协议时,由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续申请法院司法强拆。 | 立案调查、认定违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告知复议诉讼权利、催告、最终经政府责成后实施行政强拆。 |
| 价值取向 | 补偿性:核心是解决补偿问题,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 惩罚性:核心是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
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突然认定为违建并强拆,其违法性体现在:
1、违反“程序不得混同”原则:行政机关不能因拆迁补偿谈判受阻,就随意启动另一个完全不同的、对其更有利的(即可规避“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法律程序来达到拆迁目的。这是典型的程序滥用。
2、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很多建筑由于历史、政策原因虽无证,但已存在多年,政府长期未予查处,被拆迁人对此形成了正当的信赖利益。在拆迁时突然进行违建认定,违背了公众对政府行为连续性的信赖。
3、违反“全面调查认定”原则:合法的违建认定需全面调查建设时间、历史政策、土地规划、是否属“一户一宅”等因素。而在拆迁驱动下的违建认定,往往流于形式,仅以“无房产证”为由一刀切地认定为违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规避“司法强拆”监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无法强拆,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由法院执行(司法强拆)。而通过违建认定,政府可依据《行政强制法》自行组织强拆(行政强拆),规避了法院的司法审查,剥夺了被拆迁人最重要的权利屏障。
国家层面早已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并多次发文禁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电〔2010〕15号)中明确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判例和论述中多次强调,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量是否给予补偿,不宜简单以无证为由认定为违建并不予补偿。更不能在拆迁受阻后,借此手段实施拆迁。
如果您的房屋在拆迁谈判陷入僵局后突然被认定为违建,应警惕“以拆违代拆迁”的可能性。
1、审查违建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是否考虑了建筑年代和历史政策?
是否作出了书面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是否依法告知了您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书是否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2、坚决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
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立即起诉能产生“中止执行”的效力(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即在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得实施强拆,为您争取宝贵的谈判时间。
3、核心抗辩理由:
指出该违建认定程序是在拆迁背景下启动的,目的不正当,属于滥用职权。
陈述房屋建设的历史原因,证明不属于恶意违法建设。
强调对方的行为是为了规避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
总结
“拆迁补偿谈不拢就改认违建”是一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国家政策和高法判例明确禁止的“歪招”。被拆迁人应清晰认识到两种程序的本质区别,一旦遭遇此类情况,应果断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戳破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本质。法律的武器,是制约权力任性的最有效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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