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法律上称为“房屋征收补偿”,其核心法律依据是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该条例确立了“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旨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公平补偿原则:补偿标准的核心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意味着补偿金额应能使被征收人在同等区域内购买到类似面积和条件的房屋。
2、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这是绝对的法定程序。房屋征收部门必须在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用房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任何相反的操作均属违法。
3、选择权原则: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补偿总费用是一个综合性方案,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地位:这是补偿中最主要的部分。
确定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会综合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底线: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搬迁费:补偿因搬家所需的人工、运输等费用。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
临时安置费(过渡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超期补偿:若安置房超过约定过渡期限交付,逾期期间应当增加支付临时安置费。
适用对象:针对被征收房屋为合法非住宅房屋,且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形。
计算依据: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补助: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如困难补助)和奖励。
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搬迁而设立的速迁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并搬迁的,可获得一笔额外奖励。请注意,奖励是对积极配合的鼓励,其金额和设置由地方政策规定,并非法定补偿的必然组成部分。
被征收人有权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
1、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将上述所有补偿款项折算成货币,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优势:灵活自主,被征收人可自行支配资金,选择范围广。
2、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部门用其他地方的房屋(安置房)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交换,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原则:“等价互换”,即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应等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加上各项补偿之和。
优势:可以直接获得实物房屋,避免自行购房的麻烦和市场波动风险。
1、评估机构选择权: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确保评估的公正性。
2、异议权: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参与权:房屋征收部门会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意见,被征收人有权提出意见。如果多数被征收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4、审查补偿方案:务必仔细审阅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方案》,了解每一项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
总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是保障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和居住权。被征收人应充分了解自身权利,积极参与评估和协商过程,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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