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通过一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纠纷案,揭示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的权限边界问题。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当建设单位申请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行政机关能否以建设单位和原施工单位存在未解决的民事合同纠纷为由拒绝审批。法院的判决明确了行政许可审查的法定范围,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区分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启示。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项目于2010年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建设规模8.5万余平方米。项目在完成约4.3万平方米后,因施工单位原因长期停工,剩余4.2万余平方米未建。
2018年7月,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以项目中止施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收回了原施工许可证,同时告知该公司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可重新申请。
同年12月,该公司向住建局提交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供了包括与新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内的相关材料。然而,住建局作出复函,以该公司与原施工单位"没有解除施工合同关系"为由,拒绝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该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行政机关的许可审查权限范围。
行政机关观点:
住建局认为,该项目原施工许可证明确载明施工单位为长沙某公司,且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解除。在此情况下,建设单位提交与新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申请重新许可,存在"一女二嫁"的嫌疑。这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范畴,理应先通过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解决问题,而后再申请行政许可。
建设单位观点:
建设单位主张,是否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其与原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合同纠纷,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行为。住建局拒绝发证的理由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同时,根据国家最新规定,该项目作为民营资本投资,未建部分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有权通过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新的施工单位。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支持建设单位诉讼请求的判决。
本案虽不复杂,但清晰地划定了行政权与民事权利的界限,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对行政机关而言:
对市场主体而言:
该案的判决重申了一个基本的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它警示行政机关,良好的初衷不能成为超越法定职权、不当干预市场的理由。唯有恪守职权法定原则,清晰界定行政与民事的边界,才能构建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