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家化工企业因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检测两项水质指标,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14万元罚款。企业辩称,漏检系受疫情影响,且已主动补测并证明指标远低于限值,未造成实际危害。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虽具有处罚职权,但未能全面调查行为情节、危害程度及特殊背景,处罚决定证据不足、法律适用存在瑕疵,最终判决撤销处罚并责令重作。本案反映出疫情防控背景下行政执法的复杂性,也对如何平衡监管要求与企业实际困难提出了新的思考。
案件背景
在环境保护监管日益严格的背景下,企业因违反排污许可规定被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然而,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特殊时期(如疫情防控阶段),且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执法是否应一律从严?近期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为此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审视。
涉案企业于2019年底取得排污许可证,需定期检测包括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和动植物油在内的多项指标。2020年第一季度,受新冠疫情影响,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及报告出具时间延迟,导致该企业未能按证要求完成两项指标的检测。企业在第二季度通过自查主动补测,结果显示指标浓度远低于许可限值。
2020年7月,当地生态环境分局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第一季度存在漏检行为,并于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14万元罚款。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包括:漏检非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已主动纠正,且处罚未充分考虑疫情期间的特殊困难。
法院经审理后,首先确认行政机关具有作出处罚的法定职权,且在立案、告知、集体讨论、送达等程序环节基本符合规定。然而,判决重点指出了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涉事处罚决定,责令行政机关在三个月内重新处理。判决特别强调,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尤其在特殊时期应统筹好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该案虽是个例,但折射出环境保护执法中一些普遍性问题。随着排污许可制度的全面实施,企业对检测义务的履行必须更加严格,但也应看到,执法不应仅停留在“是否检测”的形式审查,还应结合“是否造成危害”“是否及时纠正”等实质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特别是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企业生产经营难免受到冲击。行政机关在执法中需进一步增强合理性思维,避免“一刀切”式处罚,而应积极运用裁量权,体现法治的温度与弹性。
从企业角度,也应加强环保合规意识,即使面临客观困难,也应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法律与经营风险。
只有通过执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才能在维护环境法治的同时,真正实现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长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