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家石材加工企业因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被环保部门处以18万元罚款,企业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环保部门认定企业违法建设的主要证据不足,特别是对项目投资额的认定缺乏充分依据,最终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凸显了环境执法中证据收集与事实认定的重要性,对企业合规建设和行政执法规范化都具有启示意义。
2019年12月,环保部门对某石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建设的石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便擅自开工建设。根据现场检查笔录和企业法定代表人陈述,该项目总投资额为600万元,且已于2019年10月建设完成并开始试机试产。
环保部门认为,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环保部门于2020年3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企业处以18万元罚款。
企业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双方围绕处罚决定的合法性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企业方主张,其项目实际投资额不足100万元,并提交了工程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合同等证据。企业认为,环保部门仅依据法定代表人陈述就认定投资额为600万元,缺乏财务凭证等实质证据支撑。按照法律规定,若投资额确为100万元,罚款数额应在5万元以下。
环保部门则坚持认为,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均显示项目投资额为600万元,且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询问过程中对此予以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充分。
法院指出,在确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时,应当以执法人员调查终结时确认的建设项目在环评获批前已建工程实际全部投资额为基准。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总投资额应当是指实际已经发生的投资额,而不是计划、预计的投资额。
本案中,环保部门查明的"投资600万元"这一关键事实,并未明确是实际投资额还是预估投资额。在事实未查明的情况下,环保部门便依据此作出处罚决定,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对企业环境合规和行政执法工作都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启示:
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对涉及行政处罚数额的关键事实应当收集充分证据
在确定罚款数额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确保处罚力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相适应
执法过程中应当重视程序正义,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对企业的启示:
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确保合规经营
遇到行政执法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同时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这起案件反映了当前环境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与事实认定规范。无论是行政执法部门还是企业,都应当在法治框架内规范自身行为。只有确保执法程序规范、证据充分、量罚适当,才能真正实现环境治理的法治化目标,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