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历史招商引资背景:2013年项目是基于政府招商引资而建,这构成了企业的信赖利益。企业有理由相信当时政府的引导是合法有效的,此点是企业争取补偿而非单纯被处罚的重要事实基础。
2. 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国土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并申请法院执行,企业已缴纳17万余元罚款。从法律上讲,该违法行为已经过有权机关处理并执行完毕。当前的征收程序是一个新的、独立的行政行为,不应与已完结的行政处罚混为一谈,更不应成为本次征收“零补偿”的理由。
3. “没收”与“征收补偿”的界限:行政机关“没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经过法定程序。在征收补偿程序中,直接提出“没收设备”缺乏法律基础。游乐设备是企业的合法动产财产,其价值在征收中应依法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4. 2033年到期的协议:企业与政府方面签订的协议是典型的行政协议。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构成对协议的单方解除,依法应当对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这包括企业的直接投入和预期的经营收益。
第一步:立即固证,全面收集关键材料
这是所有法律行动的基础。请务必收集并整理好以下证据:
第二步:主张“信赖利益保护”,将处罚与补偿切割
在后续所有沟通和文书中,企业应明确主张:
“本项目是基于当年政府诚信招商而建设,我们对土地合规性抱有合理信赖。对于后续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我们已依法接受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并全额缴纳罚款,该法律责任已承担完毕。现街道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征收,应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我们的合法财产(包括建筑物重置成本、游乐设备价值、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不能将已处理的历史问题作为本次征收中剥夺我们获得补偿权利的理由。”
第三步:多途径法律施压,争取谈判筹码
1. 正式提出书面异议:向街道政府及其上级政府提交一份措辞严谨、附有证据的《关于要求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的律师函》或《异议书》。明确指出其“不补偿”和“没收”方案于法无据,并陈述企业的合法诉求与事实理由。
2.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市、县级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等部门申请公开本次征地项目的“征地批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项目立项批复”等文件。核实其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与补偿标准的依据。
3. 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步:聚焦补偿范围,制定合理诉求
补偿诉求应全面、具体,至少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