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招商引资游乐场项目,涉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后的“零补偿”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10-17浏览量:48
导读:本案核心为一宗始于2013年的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因土地手续问题被认定为违法用地并受到行政处罚。在企业主已缴纳罚款后,现征收方(街道政府)以办理征地合法手续为由,拟部分拆除、没收设备,并倾向于“不补偿全部拆光”。本案交织了历史招商引资的政策背景、土地违法的行政处罚效力、征收补偿的法定原则以及行政协议的合同效力等多重法律关系。维权关键在于将已接受的处罚与应获得的补偿进行切割,并充分利用招商引资的历史渊源和协议权利,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公平合理的处置方案,而非“零补偿”的极端结果。

一、案件核心争议与法律焦点分析

该案件并非简单的违法建筑拆除,其特殊性在于:

1. 历史招商引资背景:2013年项目是基于政府招商引资而建,这构成了企业的信赖利益。企业有理由相信当时政府的引导是合法有效的,此点是企业争取补偿而非单纯被处罚的重要事实基础。

2. 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国土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并申请法院执行,企业已缴纳17万余元罚款。从法律上讲,该违法行为已经过有权机关处理并执行完毕。当前的征收程序是一个新的、独立的行政行为,不应与已完结的行政处罚混为一谈,更不应成为本次征收“零补偿”的理由。

3. “没收”与“征收补偿”的界限:行政机关“没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经过法定程序。在征收补偿程序中,直接提出“没收设备”缺乏法律基础。游乐设备是企业的合法动产财产,其价值在征收中应依法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4. 2033年到期的协议:企业与政府方面签订的协议是典型的行政协议。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构成对协议的单方解除,依法应当对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这包括企业的直接投入和预期的经营收益。

二、维权策略与行动步骤建议

面对政府“想不补偿全部拆光”的强势姿态,企业必须采取系统、有力且合法的策略进行回应与制衡。

第一步:立即固证,全面收集关键材料

这是所有法律行动的基础。请务必收集并整理好以下证据:

  • 核心权属与投资证据:2013年招商引资的政府红头文件、会议纪要、协议原件;项目立项、备案文件;土地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所有建筑、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建设投入的资金流水等,以证明投资额和经营规模。
  • 行政处罚相关证据:国土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企业缴纳17万元罚款的票据。这证明“土地违法”问题已处理完毕。
  • 当前征收程序证据:街道政府下发的任何书面通知、公告、会议记录、沟通的录音录像等,特别是载明“部分拆除”、“没收设备”、“不补偿”等内容的文件。
  • 持续经营证据:近年来的纳税记录、水电费缴纳凭证、员工社保记录、宣传资料等,证明项目一直在合法经营并产生价值。

第二步:主张“信赖利益保护”,将处罚与补偿切割

在后续所有沟通和文书中,企业应明确主张:

“本项目是基于当年政府诚信招商而建设,我们对土地合规性抱有合理信赖。对于后续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我们已依法接受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并全额缴纳罚款,该法律责任已承担完毕。现街道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征收,应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我们的合法财产(包括建筑物重置成本、游乐设备价值、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不能将已处理的历史问题作为本次征收中剥夺我们获得补偿权利的理由。”

第三步:多途径法律施压,争取谈判筹码

1. 正式提出书面异议:向街道政府及其上级政府提交一份措辞严谨、附有证据的《关于要求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的律师函》或《异议书》。明确指出其“不补偿”和“没收”方案于法无据,并陈述企业的合法诉求与事实理由。

2.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市、县级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等部门申请公开本次征地项目的“征地批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项目立项批复”等文件。核实其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与补偿标准的依据。

3. 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如果政府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或类似的正式文件,且内容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甚至可以针对其“不补偿”或“没收”的口头或书面意向,提起履职之诉,请求法院判决政府依法履行公平补偿的法定职责。

第四步:聚焦补偿范围,制定合理诉求

补偿诉求应全面、具体,至少应包括:

  • 土地投入补偿:企业已支付的剩余年限的土地租金、土地平整改良费用等。
  • 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即使部分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其建材、人工等重置成本也应考虑给予一定的材料残值补偿或建设成本补偿。对于符合规划可补办手续的部分,应争取按合法建筑补偿。
  • 设备资产补偿:所有游乐设备的评估市场价值、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和安装调试费用。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企业往年的纳税记录和经营效益,补偿从停产日至协议到期日(2033年)间的预期利润损失。
  • 搬迁补助与奖励:正常的搬迁费用以及配合征收应获得的奖励。
  • 员工安置补偿:如需遣散员工,涉及的法定经济补偿金。
结语:
企业目前面临的局面虽严峻,但并非毫无胜算。维权的核心优势在于招商引资的历史背景和已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法律旨在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政府的行为也必须于法有据。企业遇到此类情况的首要任务是放弃幻想,立即着手固定证据,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程序将政府的处置行为拉回“公平补偿”的轨道上来。记住,在法治社会,权利需要靠积极、合法地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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