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案核心为一宗典型的"三旧"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合同纠纷。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企业在补偿合同中约定,由征收方承担被征收方因搬迁产生的所有税费。后因该约定未能履行,被征收企业面临税务机关的追缴,遂将相关政府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税款及违约金。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行政协议的性质认定、税费承担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的范围界定。审理法院通过对行政协议双重属性的深入分析,最终确认了条款效力但驳回了原告诉请,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源于一份《征收补偿合同书》。在某市"三旧"改造项目中,负责征收工作的指挥部与一家当地企业签订了补偿合同,约定收回该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并支付总计约1.12亿元的补偿款及奖励。合同第二条规定:"乙方(企业)搬迁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甲方(指挥部)承担。"
合同履行过程中,征收方支付了全部补偿款,但未履行上述税费承担条款。后当地税务机关通知该企业就收到的补偿款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最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其补缴税款1200余万元。企业因未被免除纳税义务,遂将区域的国土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征收指挥部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支付相应税款、滞纳金及合同约定的每日0.1%的违约金。
审理法院围绕以下几个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裁决:
1. 关于案件性质与适格被告的认定
行政协议的性质: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是征收实施单位基于政府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与被征收企业就土地收回、拆迁补偿等事宜订立的协议,其目的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属于行政协议。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责任主体的认定:根据地方政府文件,区国土部门被明确为该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尽管合同由指挥部签订,但二者存在委托关系,因此区国土部门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街道办事处因非征收实施单位或授权主体,被认定为不适格被告。指挥部作为合同签订方,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 关于税费承担条款的法律效力
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被告及第三人主张该条款无效,理由主要有二:
其一,该约定超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补偿范围。
其二,该条款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作出免税、退税、补税决定的规定,属于变相退税。
法院的认定:法院采用了民事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来审视这一行政协议条款。法院认为,该条款的性质是税款负担主体的约定,即约定由谁来"掏出腰包"最终承担税负,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该约定并未改变法定的纳税义务人,企业仍是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主体,因此不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不违反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认定该条款合法有效。
3. 关于原告诉求是否支持的裁决
尽管认定条款有效,法院却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未产生实际损失:法院指出,原告(企业)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并未实际缴纳相关税款。因此,合同约定的"税费"这一给付义务尚未转化为其实际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直接支付税款,缺乏事实基础。
违约金条款不适用:合同约定的每日0.1%的违约金,针对的是"拆迁补偿款"的逾期支付,而并未约定税款支付的期限及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针对税款支付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
1. 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本案清晰地展示了行政协议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合同性的特点。法院在判断条款效力时,借鉴了民事法律的原则,肯定了双方在法定框架内的意思自治空间,这体现了对协议相对方信赖利益的保护。
2. 条款有效不等于诉求成立:本案判决结果揭示了一个关键点:在合同纠纷中,确认某个条款有效,与支持一方基于该条款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是两件不同的事。权利人必须证明其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且对方的违约行为与合同约定完全吻合。
3. 对被征收方的风险提示:对于被征收方面言,在签订类似包含"包税条款"的补偿协议时,应注意:
4. 对征收方的行为规范:征收方应意识到,其在谈判中作出的承诺可能具有法律约束力。超出法定标准范围的优惠条款,并非当然无效,一旦承诺,则可能需承担相应的履约责任。
结语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确立了"三旧"改造中,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约定承担税费的条款在原则上可被认定为有效的重要观点。然而,判决也警示各方,条款的有效性必须与具体的履约行为、损失事实及违约责任约定相结合,才能最终实现权利救济。对于参与征收补偿的双方而言,在协议中清晰、明确地约定各项义务的履行细节和违约后果,是避免陷入"条款有效却维权失败"困境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