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是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联系也有区别的程序,其也会像征拆那样对企业经营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构成直接的影响。凡是受让土地开发建设的,都需要对其有所认知和重视。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张伟律师在广东省H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某企业挂牌出让所得的2000余平米工业用地中的一小部分赶上了道路建设项目,区自然资源局就采用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路子。
那么,“收回”中会出现哪些可能有损该公司利益的问题呢?收回决定能否被依法撤销呢?
委托人xx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通过挂牌出让取得广东省H市某村口一块2500余平方米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并于同年9月顺利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于电子制品的生产。
2020年以后涉案地块中的一小部分土地被纳入当地某道路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然而当地区自然资源局却并不打算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去推进此事,转而选择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条“快速路”……
2024年9月,在相关单位已将该公司4000平米厂房强行拆除一年多之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第26号《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称因城市道路建设需要对该公司名下登记的216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
该公司需于5日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回我局予以注销,逾期未交回的我局将对原有证书公告注销。
收回决定中同时载明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为683元每平米,合计不足15万元。
不走征收补偿程序且“收回补偿”标准又与市场价值存在差距,某公司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张伟律师指导下,向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涉案26号《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庭审中,被告区自然资源局辩称其《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系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作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已给予原告公司“适当补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张伟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则指出,国有建设用地本身即具有相当可观的市场价值,应当严格依法评估确定其价值,法律上的“适当补偿”应理解为公平合理的补偿。
本案中被告区自然资源局“以收回代征收”的做法涉嫌行政目的不当,且在收回程序中未能充分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在程序和实体上均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涉案收回决定理应被依法撤销。
譬如在2024年1月的《听证告知书》中明确的补偿标准为694元每平米,而作出被诉决定时的补偿标准又调整成了683元每平米。那么在补偿标准发生变动的情形下,被告显然应当重新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其迳行作出被诉收回决定明显违法。
案件结果
2025年8月22日,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粤1322行初24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所作收回决定未能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提出异议的权利,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区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9月作出的26号《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张伟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企业经营者的是,“收回”和“征收”看似只差一个字,实则在法定程序的规范性、救济途径的多样性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单纯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无疑会令我们陷入不利的境地,失去大量本该属于我们的权利救济和博弈空间。
面对收回决定,大家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认清收回决定同时也是补偿决定的本质,争取将其依法撤掉。在协商谈判中努力打开公平合理补偿而不是“适当补偿”的大门,为自己的辛勤投资和创业争取更加可接受的最终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