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土地补偿的村务公开和信息公开都一样?市中院:显然不一样!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11-28浏览量:65

村民的承包地遭强制清表却未见着土地补偿款,于是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并向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然而在镇政府对村务公开的监督申请未予答复的情形下,县政府却在复议中认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村务公开监督申请”实质上是一回事,进而驳回了村民的申请。

那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晓刚律师团队的徐东兵、刘晓刚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中,县政府所作的“驳回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呢?市中院经审理又会认定怎样的事实呢?

【村务公开申请没人理,复议竟遭直接驳回】

委托人韩先生二人均系河北省x市某县某村村民,在村内曾拥有承包地。2022年涉案片区启动高铁建设项目,委托人的土地于2023年10月被强制清表用于建设,却一直未得到土地补偿费。

2024年8月,委托人通过EMS快递向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表》,请求村委会依法公开本村村民的土地承包信息、征地补偿款收款信息及分配方案,确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村民会议纪要等。但村委会未进行任何处理。

2024年11月,委托人向镇政府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其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责令村委会限期予以村务公开,履行查处监督的法定职责。但镇政府同样在签收后未予任何处理。

眼见自己的村务公开申请在村、镇两级碰壁,委托人于2025年1月进一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县政府责令镇政府依法履行监督村务公开的职责。

2025年3月,委托人终于收到了县政府作出的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然而答复却属实令委托人感到意外——县政府认为村民的村务公开申请与其同步向镇政府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质内容一致”,且镇政府已于2024年11月向村委会作出书面的《工作提示》,履行了其法定的监督村务公开职责。据此,县政府直接驳回了委托人的复议申请!

一份咱村民见都没见过的“工作提示”就算镇政府依法履职了?申请公开事项完全不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村务公开申请又怎会“实质内容一致”呢?

2025年4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晓刚律师团队的徐东兵、刘晓刚律师指导下,向河北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镇政府监督村委会对村民的申请事项限期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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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只答辩但未举证,复议决定被判撤销】

本案于2025年8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县政府的答辩几乎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重复了一遍,即二原告邮寄的《村务公开申请表》和《查处申请书》与其同步邮寄给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虽文书名称不同,但实质内容一致”,而镇政府已就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了答复。

同时,镇政府在收到原告邮寄的《查处申请书》后已向村委会进行了书面《工作提示》,要求其梳理需公开信息,按要求对原告韩先生二人申请公开的村务信息予以答复。

但县政府光顾着答辩,却并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答辩中提及的《工作提示》由第三人镇政府提供。

刘晓刚律师团队的徐东兵、刘晓刚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本案中二原告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针对镇政府,且申请公开事项为土地现状调查信息、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镇政府向村委会支付征地补偿款的信息,这与其在村务公开申请中的申请对象和事项均完全不同。

同时,所谓“工作提示”完全无法证明曾向村委会送达,且村委会并未依据该“工作提示”履行其村务公开职责,故该“工作提示”不能证明镇政府已履行了其法定的村务公开监督职责。

县政府“只答辩却未举证”,仅此一点其复议决定已经因“证据不足”而应当被确认违法。

【案件结果】

2025年10月9日,河北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冀05行初5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县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于2025年3月作出的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二原告重新作出复议决定,“避免程序空转,责令第三人镇政府切实履行对村委会的村务公开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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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刘晓刚律师团队的徐东兵、刘晓刚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村民的是,针对土地补偿费等纠纷的村务公开申请,重点在于拿到实质性的答复和公开材料,而不是单纯“走程序”。

故此,只要我们尚未切实拿到所需的材料和信息,程序的操作就绝不能中止或者放弃,而是要像本案中一样形成监督的“连续动作”,“村-镇-县”直至市中院都要成为我们监督的利器。

那么无论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中出现怎样的阻碍和困难,我们都将有能力和空间去依法应对,最终得到我们需要的材料和信息,为补偿利益的兑现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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