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家酒业公司因土地开发进度缓慢被行政机关认定为闲置土地并无偿收回,历经行政诉讼两审程序,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无偿收回决定。本案揭示了"未动工开发"与"中止开发"的法律区分,明确了不同闲置情形的处置方式,对规范土地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013年6月,某酒业公司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面积近6.7万平方米的工业用地,约定2013年6月16日前开工,2014年6月15日前竣工。合同签订前,公司已组织勘探施工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280余万元。
2016年至2017年间,公司陆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规模500余平方米。2017年11月,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546.07平方米。
2023年7月,自然资源局启动闲置土地调查程序,经调查认定该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2023年12月,经市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局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提起行政诉讼。
1. 闲置土地类型认定
2. 法律适用标准
3. 事实认定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改判认为:
1. 事实认定方面
2. 法律适用方面
3. 程序审查方面
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案件受理费由行政机关负担。
1. 对行政机关的启示
2. 对企业的启示
3. 对土地管理的启示
4.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结语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未动工开发"与"中止开发"的法律界限,强调了行政机关在闲置土地处置中必须准确适用法律、遵循比例原则。对于已经投入开发建设的企业,应当通过协商方式寻求土地处置方案,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行政机关在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同时,应当注重保护市场主体的合理投资和正当权益。此案为处理类似闲置土地纠纷提供了重要借鉴,彰显了司法在监督依法行政、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方面的重要价值,对推进土地资源管理法治化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