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招商引资的“座上宾”,为何沦为今日拆迁的“阶下囚”?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1-14浏览量:4

导读:招商引资时,企业是政府力邀的“贵客”与“明星”;城市更新时,企业却可能成为被“一拆了之”的对象。这种巨大的角色反差,不仅关乎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更深刻地拷问着行政行为的连续性、政府的公信力以及法治环境的核心基石——信赖保护原则。

1、案件回溯:从重点明星项目到强制拆除废墟

时间回溯至2008年,郑州某汽贸城项目在当地政府的热情招引下落地。企业与被征地村委会签订了面积达159亩的土地租赁协议,计划投资数亿元。该项目并非普通的商业投资,而是承载了地方发展期望的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其立项获得了省发改委的备案批准,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也作出了正式的项目核准。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当地政府为推进该项目,专门成立了“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助理担任,组员囊括了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关键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这一高规格小组的“指导”下,企业陆续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得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据此进行了大规模建设。政府甚至提供了直接的资金扶持。可以说,该企业从落地、审批到建设的每一个关键环节,都深深烙印着政府支持与引导的痕迹,是那个时期当之无愧的“政府座上宾”与地方经济“明星”。

然而,命运的转折随着“城中村改造”的推进而到来。因城市发展需要,该汽贸城所在区域被纳入改造范围。然而,此次拆迁并未延续当年招商引资时的“温情”与“规范”。在未与企业达成任何补偿协议、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企业庞大的经营场所被强制拆除。据企业估算,此次强拆导致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接近十亿元。一个昔日在政府护航下成长的重点项目,顷刻间化为瓦砾。

2、核心争议:政府行为是否背弃了“信赖保护”与“诚实信用”?

此案的核心,远非简单的拆迁补偿纠纷,而是行政行为的前后矛盾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冲击。

(1)信赖保护原则的沦陷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公民、法人基于对政府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在本案中,企业正是基于对以下政府行为的深信不疑,才敢投入巨资:政府高规格领导小组的全程指导与背书;各职能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行政许可与权属证书;政府将其列为重点项目的公开认定与政策扶持。

企业的数亿元投资,是对这一系列政府行为所构建的“合法经营预期”的兑现。然而,当城市规划发生变化时,政府却未对因其先前行为而确立的企业信赖利益予以妥善处置,而是采取了简单粗暴的强制拆除。这无异于单方面撤销了先前赋予企业的“安全承诺”,导致企业信赖利益的彻底落空,严重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的缺失

诚实信用,被誉为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同样适用。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善意、诚实、恪守诺言。本案中,政府的行为呈现出一种“前后割裂”的诚信赤字:

招商引资时:积极承诺,提供便利,塑造亲商形象。

拆迁改造时:忽视历史贡献与合法权利,追求拆迁速度,甚至不惜违法强拆。

这种“需要时奉为上宾,不需要时弃如敝履”的做法,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公然违背。它损害的不仅是一个企业的利益,更是破坏了所有市场主体对政府承诺的基本信任,动摇了投资环境的基石。如果今天的“明星企业”可以无缘由地被强行清退,那么明天任何投资者都可能面临同样的命运,这将对地方长期发展带来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

3、程序审视:城中村改造能否绕过法律的“红绿灯”?

抛开原则问题,仅从具体行政程序审视,涉案的强拆行为也充满了违法性。

合法的城中村改造或土地征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链条,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备案、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取得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平补偿安置等。而强制拆除,作为最严厉的行政手段,其适用条件与程序在《行政强制法》中有明确规定,必须基于合法的生效决定,并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

在本案叙述中,强拆行为发生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前提下,且未提及履行上述法定征收与强制程序。这种“未批先拆”、“以拆代征”的行为,是典型的程序违法。它剥夺了企业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将行政权力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程序的失守,往往意味着实体权利保护的落空。

4、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法律不应沉睡

面对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律提供了明确的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路径。

(1)违法主体的责任追究

行政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对于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务员法》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明确规定,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受到从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刑事责任:如果强拆行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关决策与执行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若在拆迁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查处。

(2)被侵权企业的赔偿救济

对于企业而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固然重要,但获得充分、公正的赔偿以弥补损失、维系生存更为紧迫。在政府强拆行为已被司法确认为违法的前提下,企业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行政赔偿。

赔偿原则:赔偿不应仅限于被拆除建筑本身的重置成本,而应坚持全面赔偿原则。这应当包括: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可移动设备物品的损失、搬迁费用、员工安置成本,以及基于该地块合法经营预期可获得的合理收益损失等。最高人民法院在诸多判例中已明确指出,为了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赔偿数额不应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要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救济途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行政赔偿、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在诉讼中,因被告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结语:这起汽贸城强拆案,是一面折射出依法行政短板的镜子。它警示地方政府:发展中的每一份决策都应以法律为尺度,对待市场主体的每一次态度转变都应以诚信为底线。招商引资时的“绿色通道”不能成为日后执法时的“法律盲区”。城市的焕新升级,绝不能以践踏法律原则、牺牲企业合法信赖利益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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