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山东聊城,一起看似普通的物流行业合同纠纷,因其在司法程序中经历的诡异波折,演变为一场关于虚假诉讼认定与企业司法救济的深刻拷问。聊城市某某速递有限公司,手握公安部和法院的权威鉴定“实锤”,证明了对手伪造协议、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却在其后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遭遇了从立案审查到存疑不起诉的“急刹车”。
这起案件犹如一个司法切片,清晰呈现了当民商事领域的造假行为试图侵入司法程序时,法律体系内部可能出现的识别障碍与衔接缝隙。一个核心问题随之浮现:在民事审判中已被证据“证伪”的行为,为何难以在刑事追诉中顺利“入罪”?当企业手持“铁证”,又该如何穿越司法认定分歧的迷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市场公平的底线?
1、案情回溯:从商业合作到“先章后字”的诉讼陷阱
事件的起点是某某速递与聊城市四方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商业合作。双方为拓展“中通快递业务”签订转让协议,某某速递依约支付了150万元定金,并完成了包括省公司代理手续、车辆登记在内的一系列关键变更,将业务资源实际交付。然而,四方物流在接手运营后,因自身原因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构成单方违约。
原本清晰的违约纠纷,却在2022年发生了戏剧性转折。四方物流及其负责人赵某华,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22年6月6日”的《协议书》,称双方已协商解除了原合同,并据此提起诉讼,要求某某速速返还资产,同时还申请法院查封冻结了某某速递的财产。这份突如其来的“解除协议”,成为了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
面对这份“协议”,某某速递当即予以否认。在法庭上,真相随着鉴定程序的启动而浮出水面。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及后续的权威鉴定,这份《协议书》被证实为“先盖章后印刷文字”,即公章印文形成在先,打印文字形成在后。更为关键的是,四方物流在管理某某速递期间,曾实际掌控后者公章,具备作案的客观条件。鉴定结论彻底否定了该协议作为双方真实合意的可能性,坐实了其伪造文件的本质。在铁证面前,四方物流因惧怕刑事追究,最终主动撤回了起诉。
2、程序波折:刑事立案的启动与存疑不起诉的“急转弯”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对方当事人权益,更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某某速递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赵某华及四方物流的刑事责任。案件经聊城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至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然而,司法程序在此处出现了一个令人费解的“急转弯”。2024年6月28日,检察院受理此案。据悉,承办检察官王某新在初期审查中也认为本案可能构成犯罪。但此后,案件在长达11个月的时间里处于近乎停滞的状态。最终,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一份“存疑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的核心理由,在于检方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与公安机关、以及此前的民事庭审认定出现了显著分歧。检方并未完全否认文件存在的问题,但可能将其定性为对原有基础法律关系(即双方确实存在合作与纠纷)的“部分篡改”,而非凭空“无中生有”的捏造,从而认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检方采纳了被控告方单方委托的、程序合规性存疑的鉴定意见,而对由侦查机关委托、经法院庭审质证确认的“先章后字”的权威鉴定结论,未予充分采信与说明。
这一决定让某某速递陷入巨大的困惑与不公感。民事法庭凭借确凿鉴定驳回了对方的诉求,而刑事审查机关却对同一份核心证据作出了不同的效力评判,导致“民刑认定矛盾”,违法行为在民事上被否定,却在刑事上免于追究。
3、法理聚焦:虚假诉讼罪认定中的核心争议与程序反思
本案暴露出虚假诉讼罪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几个普遍性争议与难点:
“捏造事实”与“部分篡改”的界限何在?
根据刑法,虚假诉讼罪的核心行为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检方视角可能认为双方存在真实经济纠纷,后续协议是“篡改”。但某某速递及法律专家认为,在正常履行原有协议的背景下,凭空伪造一份全新的、根本不曾发生过的“解除协议”,并以此为核心依据提起诉讼、申请查封,这完全符合“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属于典型的“无中生有”,而非“部分篡改”。这一定性分歧,是罪与非罪的关键。
司法鉴定结论的采信标准是否统一?
本案存在多份鉴定意见。公安机关依法委托的、证明“先章后字”的鉴定,其程序合法、结论明确。而检察院在审查时,如何权衡不同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为何未对权威鉴定给出的“伪造”特征做出合理解释,其说理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审查和不起诉说理的要求,成为质疑的焦点。
刑事追诉程序是否存在疏漏?
某某速递方面指出,检察院的审查似乎局限于“虚假诉讼罪”单一罪名。而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本身,就可能涉嫌其他罪名。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在审查时负有全面审查的义务。若仅因对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存疑,而未能对案件中暴露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如伪造印章)进行独立评价和移交处理,则可能让违法行为人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是否恰当?
“存疑不起诉”适用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但在本案中,民事判决已依据权威鉴定对关键证据予以否定,公安机关亦侦查移送,是否存在“证据不足”见仁见智。这一决定客观上使得被指控方免于刑事追责,而提起虚假诉讼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对方企业财产被查封的经营损失与商誉损害,均未能通过刑事途径获得救济与惩戒。
4、企业维权困境与超越个案的启示
某某速递的遭遇,映射出企业在遭遇精心策划的虚假诉讼时所面临的系统性维权困境:即便在民事程序中艰难获胜,洗清不白之冤,但要让伪造者付出刑事代价,依然前路坎坷。刑事立案门槛高、证明标准严格,加之司法机关对“捏造事实”的认定可能存在保守理解,使得虚假诉讼的犯罪成本在实践中显得过低。
本案的走向,已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得失。它向市场释放出一个复杂的信号:当法律武器在阻击司法诈骗时显得迟疑,是否会变相鼓励个别投机者铤而走险?它更考验着司法机关维护法治统一性的能力:如何确保民事审判与刑事审查对同一核心事实的认定遵循相一致的标准与逻辑?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在审查起诉环节更加积极、精准地履行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纯洁性的职责?
目前,某某速递已准备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救济渠道。其诉求不仅在于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更在于恳请司法系统对这类破坏营商环境的毒瘤行为,展现更明确的“零容忍”态度和更高效的治理能力。
结语:聊城这起物流行业的虚假诉讼迷局,宛如一面镜子,映照出法治细节中的沟壑。一枚被伪造的公章,两份结论迥异的鉴定,一场戛然而止的刑事追诉,共同构成了企业维权路上的无形壁垒。破解此局,需要的不仅是企业不屈不挠的申诉,更是司法体系内部对虚假诉讼行为认定标准的进一步明晰、对证据审查规则的坚定统一,以及民事、刑事程序间更顺畅的协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