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海鲜作弊赚了9万,没收违法所得时能扣除进货成本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2-12浏览量:9

导读:一个海鲜摊主,把2000克砝码调成显示2400克,两天营业额超9万元。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全部收入,摊主不服:我卖的海鲜也有成本,凭什么按“毛收入”罚?法院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3年5月,广西防城港某海鲜市场,一位消费者将刚称好的花蟹复秤,发现分量少了近两成。他转身折回摊位,没有争吵,只是默默记下了摊位号。次日,执法人员携带标准砝码走进这家海鲜摊。三台电子计价秤分别放上2000克砝码,屏幕齐刷刷跳出“4.8市斤”——折算2400克。按键“数字9+去皮+单价4”,一个隐蔽的作弊程序浮出水面。

474笔交易,90300.1元营业额,两天。这是作弊秤留下的全部痕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处罚:没收三台作弊秤,罚款8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300.1元。

摊主梁某某不服。他认罚800元,也认没收秤,唯独对那90300.1元“违法所得”提出质疑:“我卖的海鲜是花钱进的货,房租、水电、人工哪样不要成本?没收全部营业额,不等于让我为还没赚到手的钱买单吗?”

1、一个“成本扣除”之争,牵出行政处罚的核心争议

海鲜摊主提出的问题,在行政执法领域已争议数十年:没收违法所得,究竟应当以违法行为取得的“全部收入”为基数,还是以扣除成本后的“净利润”为基数?

支持“扣成本”者认为,违法所得应指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实际获得的“收益”,而非消费者支付的“对价”——因为对价中包含原材料、房租、工资等合法成本,将这些一并没收,超出了“不让违法者获益”的惩戒目的。

支持“不扣成本”者则认为,违法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应发生,任何因违法行为产生的收入均具有非法性。如果允许扣除成本,等于承认“违法经营本身具有合法价值”,反而鼓励违法者在被发现前“多卖一点”。

两种观点在各部门规章中各执一词,直到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

2、新法落槌:违法所得是“款项”,不是“利润”

2021年7月15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这是我国行政处罚基本法首次对“违法所得”作出统一定义。

关键在“款项”二字。立法者在此处弃用“收入”“利润”“收益”等易生歧义的表述,而采用“款项”——即违法行为人从相对人处收取的全部对价,不扣除任何成本、税费、工资、原材料支出。

这一选择并非疏漏,而是价值权衡的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释义中阐明:违法行为从启动的那一刻起,其全部过程即脱离法律保护。违法经营中的“成本”,是违法者为实施违法行为投入的工具、原料、劳动力,这些投入不仅不具有合法性,反而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允许扣除成本,等于为违法经营“记账核销”。

但新法同时保留了“例外条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一般规则是“不扣成本”,但若特定领域有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3、法院裁判:作弊秤两天收9万,全部是违法所得

本案中,海鲜摊主引以为据的正是“特别规定”——原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违法所得可以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

但法院未采纳这一抗辩,理由有二:

第一,本案适用的实体法是《计量法》,而非工商管理规定。

《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该法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未作特别规定。因此,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一般规则——违法所得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不扣除成本。

第二,即使参照工商管理规定,作弊经营也无“合理支出”可扣。

法院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允许扣除的是“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但本案中,海鲜摊主购买电子秤并调试作弊程序、采购海鲜原料、租赁摊位等支出,全部服务于“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故意违法行为”。用于违法行为的投入,不属于“合理支出”。

2024年,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0300.1元。

4、实务图谱:哪些领域扣成本,哪些领域不扣?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般不扣、特别例外扣”格局,使实务中呈现“双轨并行”的复杂图景。

不扣除成本的领域(收入论),占绝大多数:

生态环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八条全文照搬《行政处罚法》,“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明确以销售收入、服务收入等全额计算。

卫生健康:《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未设扣除条款,实务中按收入全额认定。

校外培训:《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

市场监管(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等):虽与工商同属市场监管系统,但计量、特设等执法领域并无专门扣除规定,实务中多采用收入论。

允许扣除成本的领域(收益论),仅限少数有特别规定的领域:

工商行政管理:前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适用,但仅限于原工商业务范围(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无照经营等)。

自然资源:《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可以扣除合法成本和投入”,具体办法尚待制定。

能源:《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允许扣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合理支出。

实务口诀可概括为:一般行政不扣本,工商自然能源允;计量特设无例外,全数上交不留情。

5、争议背后的价值权衡

“扣不扣成本”之争,表面是计算技术问题,深层是两种法治理念的拉锯。

效率导向倾向“不扣成本”。违法所得认定应当简单、明确、可执行,若每案均需审计成本,将极大消耗执法资源。尤其对食品、计量、安全生产等直接关系民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快速收缴全部非法收入本身就是震慑。

公平导向倾向“收益论”。违法经营确有成本支出,一刀切没收全部收入,可能造成处罚畸重。尤其对初次违法、轻微违法、非主观故意违法的经营者,没收净利润已足以惩戒。

2021年修法选择的路径,是“原则优先,例外审慎”。一般违法一律不扣成本,特殊领域若确需扣除,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文规定,不得以“惯例”“公平”为由擅自扣减。

这一制度设计的潜台词是:违法者不应从违法经营中获得任何“合法记账”的优待。若某领域确有必要扣除成本,应由立法者而非执法者在个案中裁量。

6、本案启示:守法经营是唯一的“成本节省”

海鲜摊主的90300.1元,从消费者手机扫码支付,流入摊主账户,最终被执法机关全额划缴国库。他损失的不仅是这笔钱,还有三台电子秤、800元罚款,以及一个守法经营者本该拥有的安宁。他或许始终想不通:“我只是把秤调快了一点,卖的还是那些海鲜,交的房租水电一样没少,凭什么按全部营业额没收?”

法律给他的回答是:因为你选择用作弊秤的那一刻起,你的全部经营行为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成本”是一个中性概念。守法经营者的成本,是诚实劳动的合理支出;违法经营者的成本,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必要投入。前者可以扣除,后者不予承认。这不是会计问题,是法秩序的基本立场:法律不为违法行为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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