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批光鸭,进货13斤,获利13元。因兽药残留超标,配送公司被罚8万元。从8万到5000,变更的不是数字,是执法理念——法院用“过罚相当”原则,给行政处罚上了一堂裁量权规范课。
2020年1月9日,珠海某农副产品配送公司以每斤11元的价格采购光鸭13斤,当日以每斤12元转售给一家幼儿园。这笔交易,配送公司赚了13元。同一天,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幼儿园采购的光鸭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磺胺类总量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结论为不合格。配送公司出示了这批光鸭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却拿不出进货查验记录。
2020年11月,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针对“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针对“经营兽药残留超标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元,并处罚款8万元。13元利润,8万元罚款——比例超过6000倍。配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提起行政诉讼被一审驳回。直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出现转折:罚款畸重,变更为5000元。
这起案件,成为2022年广东法院践行“过罚相当”原则的典型样本。
1、合法与合理:行政处罚的两把尺子
行政处罚必须同时通过两重检验:合法性检验——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遵守程序;合理性检验——处罚幅度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中,配送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标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万元,在法定幅度内。这是“合法性”层面的判断。但法院追问了第二个问题:8万元,对于本案的违法行为,合理吗?
二审判决给出了否定答案。
2、裁量清单:法院如何判断“情节较为轻微”
二审法院从五个维度逐项审查违法情节,形成了一份“过罚相当裁量因素清单”:
第一,违法经营数额。 涉案光鸭仅13斤,货值156元,违法所得13元。这与大批量、规模化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第二,主观过错程度。 配送公司采购时查验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但对兽药残留超标不存在主观故意。其违法是“过失”而非“蓄意”。
第三,危害后果。 涉案鸭肉被幼儿园食用后,无任何不良事件或不良反应报告。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不可追溯。
第四,整改态度。 案发后配送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情况,无抗拒、隐瞒行为。
第五,对市场秩序的冲击。 违法经营规模极小,客观上对食品安全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
综合这五项因素,二审法院认定:案涉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3、8万变5000: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
在认定情节轻微的基础上,法院启动了行政处罚变更权。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这是司法权对行政裁量权的有限干预——只有当处罚“畸重”或“畸轻”达到“明显不当”程度时,法院才能直接变更,而非仅作撤销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8万元罚款在本案中属于“裁量畸重”。其论证逻辑层层递进:
其一,与违法收益严重失衡。 违法所得13元,罚款8万元,罚没比超过6000倍。虽不能将“获利数额”作为罚款上限,但如此悬殊的比例,足以证明处罚未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其二,与同类行为处罚惯例不符。 参照类似货值金额、类似情节的已生效判决及执法案例,8万元罚款远超常规裁量区间。
其三,与小微型市场主体承受能力不匹配。 配送公司属农副产品配送小微企业,8万元罚款足以对其经营造成严重冲击,甚至导致停业。行政处罚应当惩戒违法,而非消灭市场主体。
最终,二审法院将罚款数额变更为5000元——接近法定幅度下限,但仍保持惩戒效果。
4、制度演进:从“机械执法”到“精准裁量”
本案折射出行政执法理念的深刻变迁。
过去:执法人员不敢“合理”。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执法机关对“裁量”怀有天然的戒备心理。法定幅度是“5万至10万”,只要在此区间内处罚,即被视为“合法”。执法人员为避免“失职”“渎职”指控,往往采取“就高不就低”的策略。其结果是:货值156元与货值1.5万元,均适用同一罚款量级;情节轻微与情节恶劣,罚款数字却相差无几。这种“合法的机械”催生了大量“小过重罚”案例。
现在:法院开始矫正“合理”缺位。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新增第三十三条“轻微不罚”、第三十四条“首违不罚”,并明确“过罚相当”原则。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持续释放信号:合法性是底线,合理性是要求。 仅满足法定幅度并不当然“适当”,行政处罚必须接受比例原则的司法审查。
本案二审判决,正是这一信号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的清晰投射。
5、余响:8万变5000之后
本案判决后,一度引发执法机关内部讨论。有执法人员担忧:法院降低罚款数额,是否变相鼓励违法行为?是否削弱法律威慑力?
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但或许偏离了问题的本质。威慑力不取决于罚款绝对数额,而取决于违法必究的确定性和处罚与违法的匹配度。 100%的违法者被处以与其过错相当的罚款,比1%的违法者被处以天文数字罚款,具有更强的规范引导功能。
本案中,配送公司依然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罚款、给予警告。它付出了经济代价,承受了声誉损失,经历了长达两年的诉讼程序。没有人会认为“违法是划算的”。真正被纠正的,是那种将“严罚”等同于“严管”的执法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