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供用水、供电、供气这类基础公共服务合同,是每个企业日常经营中不可或缺的“背景音”。因其长期性、稳定性,许多经营者往往疏于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仅凭多年形成的交易习惯维持运转。然而,当水费拖欠争议爆发时,没有书面合同是否意味着债权无法主张?
案情回溯:未签书面合同,水费拖欠起争议
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某甲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某乙公司。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但乙公司长期为甲公司提供用水服务,甲公司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缴纳水费,已形成事实上的供用水合同关系。
争议爆发于2023年。乙公司主张,甲公司在2023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6日期间拖欠水费。而甲公司则坚称,自己一直是“先缴纳水费后用水”,无任何拖欠情况。双方各执一词,纠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水费是否拖欠与数额如何确定?
甲公司的核心抗辩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主张自己始终遵循“先缴费后用水”的交易习惯,不存在欠费;其二,2024年3月乙公司更换智能水表时,未通知其到场确认旧水表计量,也未交付旧水表,认为乙公司单方核算的欠费金额对其不具法律效力。
乙公司则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旧水表为传统读数水表,不具备预存功能,双方交易习惯一直是“先用水、后抄表缴费”;甲公司主张的“预交水费”,其缴费凭证均不在争议期间内,无法证明已缴纳案涉水费;2024年12月,乙公司曾通过短信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催缴函及欠费明细,甲公司收到后未提出异议;且甲公司自2024年3月更换智能水表后,多次充值用水,行为已表明认可水表更换事宜。
关键事实逐渐清晰:争议期间共计379日,甲公司确认此期间确实使用了乙公司提供的水;但甲公司2023年4月缴纳的46980.5元,实际是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水费,与案涉期间无关;旧水表更换后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核实争议期间用水量。
法院裁判:证据链完整,欠费事实成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无书面合同,但长期供用水行为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乙公司提供的缴费凭证、用水量台账、催缴短信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而甲公司未能提供案涉期间的缴费证明,也无法推翻乙公司的证据。由于旧水表无法核实具体用水量,法院参照甲公司争议期间前后的缴费情况,计算出平均每日用水量对应的水费,最终酌定欠费金额为54955元。这一计算方式符合公平原则,既保障了供水方权益,也未加重用水方负担。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甲公司负担。
法律依据:事实合同与证据规则的双重支撑
本案的法律适用清晰明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事实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接受服务并支付费用,就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双方均需遵守合同义务。本案中长期的供用水行为,正是法院认定事实合同关系的关键。
用水人的缴费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供水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质量标准和约定供水,用水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水费。甲公司作为用水方,在确认使用了供水服务的情况下,支付水费是法定义务。
证据认定的基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对证据需结合全案情况审查核实。乙公司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而甲公司未能提供反证,也未对催缴函提出异议,因此法院采纳了乙公司的主张。
案件启示:经营者的三点必修课
本案看似是简单的水费争议,却折射出经营活动中容易忽视的法律细节,带来三点重要启示:
启示一:事实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举证难度更高。没有书面合同不等于没有合同关系,但维权时需要更多证据支撑。经营者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计费方式、缴费周期、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
启示二:证据留存是维权的基础。缴费凭证、沟通记录、催缴函件等,都要妥善保存。本案中,乙公司正是凭借完整的缴费记录和催缴证据,才得以证明欠费事实。甲公司则因无法提供争议期间的缴费凭证,陷入被动。
启示三:关键环节务必书面确认。水表更换、费用核算等重要节点,双方应及时沟通确认,形成书面记录。本案中旧水表下落不明,导致用水量无法直接核实,只能参照平均数据计算,这种不确定性对双方都是风险。
结语:供用水、供电、供气这类基础合同关系,与每个企业的经营息息相关。它们看似“细水长流”般稳定,却可能因一次设备更换、一笔费用拖欠而引发连锁争议。本案的终审判决再次印证:法律保护的不是合同的形式,而是权利义务的实质。只要证据链条完整,事实合同同样能够获得司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