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合作开发房地产本是互利共赢的模式,但一旦涉及工程款结算、补偿款抵扣、利息起算等具体问题,合作双方很容易从合作伙伴变成诉讼对手。新疆阜康市这起村委会与房产公司的合同纠纷,从一审打到二审,核心争议始终围绕三个问题:97万余元工程款能不能要回?138万余元补偿款该不该单独支付?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案件回溯:150套商铺引发的数年纠纷
2005年,新疆阜康市某村委会与当地一家房产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合同》,约定以地换房——房产公司为村委会建设150套商用房,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后续双方又陆续签订补充协议、委托代建合同等,明确了集资款、拆迁补助费、土地出让金抵扣等关键事项。
2007年,房产公司按约定建成150套商铺并交付使用。经专业审计,150套商铺的建设总成本达1417万余元。村委会仅支付了251万余元集资款,加上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1068万余元,房产公司核算后发现自己超支了97万余元建设资金,遂多次要求村委会支付这笔工程款及利息。
但村委会不仅不认可这笔欠款,反而提起反诉,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超付款项”118万余元。其理由包括:55间门面房的占地补偿款138万余元未折抵、审计报告中的40.4万拆迁费应从建设成本中扣除,以及房产公司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一:138万补偿款该单独付吗?
村委会主张,房产公司未支付55间门面房的占地补偿款138万余元,该笔款项应单独返还。房产公司则反驳,这笔钱已经包含在土地出让金里,不能重复计算。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出让资本就包含土地补偿款,这是基本的财务常识。更重要的是,双方后续签订的《备忘录》已明确总建设资金、已付款项,并确认了超支金额,相当于完成了总体结算。村委会在签字盖章后又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138万补偿款无需单独支付。
这一裁判规则给当事人带来的启示是:结算协议或备忘录一旦签字盖章,再以“没集体审议”“遗漏款项”等理由反悔,法院大概率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40.4万拆迁费该从建设成本里扣吗?
村委会认为,审计报告中的40.4万拆迁费应由房产公司承担,应从1417万建设成本中扣除。房产公司解释,这笔钱是临建拆迁补助费36.4万加垃圾清运费4万,都是建设工程必需的支出。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房产公司的主张。理由在于:审计报告是村委会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双方在《备忘录》里也明确认可1417万的建设成本,现在反悔没有依据;且垃圾清运费本就是建设工程的必要开支,因此40.4万不能扣除,建设成本仍按1417万计算。
这一认定再次强调了第三方审计报告和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文件的重要性。当事人在签字确认前务必仔细核对,一旦签字,再想推翻将面临极高的举证难度。
争议焦点三:诉求过了诉讼时效吗?利息该从什么时候算?
村委会主张,房产公司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支持。房产公司则认为,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自己可以随时主张权利。
法院认定:《备忘录》仅约定了超支资金的折抵方式,未明确付款期限,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因此诉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利息起算时间,一审判决从2007年开始计算,但二审法院纠正了这一认定。二审指出,《备忘录》没有约定要支付利息,直到2024年房产公司起诉,才明确要求村委会支付欠款。因此利息应从起诉之日(2024年5月10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终审判决:村委会需支付97万工程款及起诉后利息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核心判决,同时纠正了利息起算时间,最终判决如下:
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房产公司剩余工程款973336.24元;支付欠款利息(以973336.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5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村委会的全部反诉请求。
合作开发维权的三大要点:
这起案件为参与合作开发项目的各方提供了清晰的维权指引:
签约时明确核心条款。合同应写明建设成本核算标准(如是否包含拆迁费、清运费)、补偿款抵扣方式、结算期限等。书面约定胜过事后千万句解释。
履约中保留关键证据。支付凭证、审计报告、双方签字的沟通记录和备忘录,是后续维权的核心依据。本案中,正是双方签字确认的《备忘录》和第三方审计报告,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
争议发生后及时主张。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不用担心时效问题。但利息通常从主张权利时起算,拖延越久,损失的可能不是本金,而是本可主张的利息。
结语:97万工程款该不该付?138万补偿款用不用给?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在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文件面前,事后反悔难以获得支持;在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况下,债权人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在利息计算问题上,起诉之日而非工程交付之日,才是起算的基准。
合作开发的本质是互利共赢,而非互相设防。对于参与其中的各方而言,与其在纠纷发生后对簿公堂,不如在合作过程中把账算清、把字签好。毕竟,最好的维权,是让纠纷根本没有机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