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份经司法鉴定确认签名真实的合伙合同,一纸载明合伙人收取344万余元工程款的法院判决,一套指向明确、金额达264万余元的侵占证据,为何在长达六年的维权路上,始终无法换来一纸公正的裁决?
1、合伙经营:从信任到裂痕
2014年1月,杨某与肖某平签订《合伙合同书》,约定各占50%股份,肖某平主管公司业务与财务,杨某分管施工现场及后勤工作,公司盈亏由二人共同承担。这份合同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落款处肖某平的签名及指印均为本人所留。法院、中院、高院的三份裁判文书,均确认该合伙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合伙关系真实存在。
合作初期,双方按约定开展经营。2014至2015年的账目经结算,确认公司盈余170788元在肖某平手中且未交回公司,此外肖某平还收取了两笔共计109534元的工程款未入账,两项合计280322元均由其个人持有。自2016年2月起,肖某平开始拒绝按合伙约定制作财务报表与杨某对账,甚至将公司承接的装修业务私自外接牟利,导致多起客户纠纷闹至法院。
2017年,肖某平在基本收齐双方合作项目的工程款后,离开公司前往云南购房、开设装饰材料店。杨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要求其回公司对账,均遭拒绝。2019年12月,肖某平在微信中向杨某直言“你想玩野就放马过来,我等你”,彻底断绝了协商清算的可能。
2、民事诉讼:三级法院均以“账目混乱”驳回
2019年,杨某将肖某平诉至法院。庭审中,肖某平先是否认与杨某存在合伙关系,称合同系伪造。在司法鉴定确认其签名指印真实后,又改口同意对账并要求杨某撤诉。杨某出于和解诚意撤诉后,肖某平再次反悔,拒绝露面清算。
2021年7月,杨某再次提起诉讼。据杨某整理证据及三级法院确认的事实,2016至2019年期间,肖某平共确认收取双方合作的工程款3442103.89元,加上2015年结余及未入账资金,合计3722425.89元。而肖某平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财务报表,存在大量做假账、虚报支出、隐瞒收入的行为。经统计,肖某平通过做假账、隐匿收入、虚报支出等方式,涉嫌侵占公司资金共计2641628.47元,远超《刑法》中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100万元追诉标准。
然而,三级法院均以“仅凭双方陈述及单据无法确定合伙体剩余资金情况及是否有利润可分配”“账目混乱无法核算盈亏”为由,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虽确认肖某平收取工程款的事实,却因账目混乱无法作出实体性的财产分配判决。而这一混乱的根源,正是肖某平作为财务掌控人长期拒不交账、拒绝审计,且提交虚假财务报表所致。
3、刑事报案:民事无果、刑事未启的维权困局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2019年12月,杨某以肖某平涉嫌侵占罪向公安局报案,却收到公安机关建议走民事诉讼程序的答复。民事救济无果、刑事立案未启动,杨某的维权之路陷入僵局。
从法律层面看,肖某平的行为已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肖某平作为公司财务主管,利用掌控财务的职务便利,收取公司工程款后非法占为己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做假账、隐匿收入、拒不交账的行为,数额达264万余元。
同时,其行为还违反了《会计法》第四十三条,构成财务造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肖某平作为公司财务主管,负有举证证明财务收支情况的法定义务,但其提交的虚假报表未被法院深入核查,法院也未采纳杨某提出的委托第三方审计的建议,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结语:2025年,杨某向巡视组实名举报,请求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究肖某平的刑事责任,追回公司被侵占的资金。六年维权路,核心诉求始终如一:让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得到惩处,让被侵占的资金物归原主。
这起案件早已超越一桩普通的合伙经营纠纷,而是民企发展进程中权益保护、刑民交叉案件司法衔接的现实缩影。民事程序中因一方故意隐匿证据、炮制假账导致的事实查清困境,本应是刑事侦查程序及时介入的合理契机。肖某平涉嫌侵占的金额远超刑事追诉标准,完整的证据链已清晰指向其非法占有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启动刑事立案,不仅是为一家企业追回经济损失,更是对漠视法律、践踏市场规则行为的有力震慑,对千千万万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的坚实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