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工程建设领域,层层转包一直是滋生纠纷的温床。西安某区2020年配建公共租赁住房2号楼项目的遭遇,正是这一顽疾的典型案例。一项本应惠及民生的工程,完工两年多后,参与建设的小微企业却因工程款拖欠陷入生存困境。从建设单位到总承包方,从分包单位到劳务公司,一条完整工程链上的“三角债”,最终将最末端的实际施工人逼至绝境。当“上级未拨款”成为拒付理由,当“协调”沦为空谈,层层转包下的工程款困局,究竟该由谁来破解?
1、工程链上的“三角债”困局
梳理项目链条可见,该项目建设单位为西某城投集团与西某安居集团,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中铁某局。分包单位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工程后,于2022年将2号楼主体及二次结构工程转包给鸿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务扩大施工合同。
鸿某公司从2022年4月组织工人进场,到2023年5月完工退场,按约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但这场看似顺利的合作,却在工程结束后戛然而止——瑞某公司以“中铁某局未付款”为由,始终拖延结算,更以“分批次小额转账”三五千元等方式推诿付款责任。
截至目前,鸿某公司被拖欠的工程款及各项费用已达100多万元。这笔欠款直接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工人工资无法发放,材料款无力清偿,公司正常运转陷入停滞。
2、维权路上的“踢皮球”困局
面对欠款,鸿某公司负责人的维权之路布满荆棘。多次联系瑞某公司,得到的始终是“上级未拨款”的敷衍;求助中铁某局项目领导,换来的是“事不关己”的冷漠;即便找到项目建设单位之一的西某安居集团,接待领导虽承诺协调,却始终停留在“口头回应”阶段,结算事宜迟迟没有进展。
更令人揪心的是,因工程未结算,上级单位以“无结算依据”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形成“不结算→不付款→难生存”的恶性循环。如今,鸿某公司不仅要面对自身运营的困境,还因拖欠材料款被供应商起诉,公司多名负责人已卷入诉讼纠纷,企业信誉与生存空间双双承压。
3、层层转包下的责任谁担
这场纠纷的核心,在于工程领域层层转包埋下的风险隐患。作为分包单位的瑞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鸿某公司后,本应履行结算付款义务,却将责任转嫁给总承包单位;中铁某局作为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的履约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却对下游企业的困境视而不见;建设单位虽承诺协调,却未能拿出实质性解决方案。
从法律层面分析,鸿某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第三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鸿某公司完全可以将建设单位西某城投集团、西某安居集团作为被告,将瑞某公司、中铁某局作为第三人,通过诉讼途径追索工程款。建设单位在欠付总承包单位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4、制度反思与出路
对于鸿某公司这样的小微企业而言,100多万元的欠款关乎生死存亡。工程早已完工,却因“结算”卡壳导致全链条梗阻,这样的局面不仅损害了企业权益,更透支了工程领域的信任基石。
要破解层层转包下的工程款困局,需要多方合力: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履约监管,建立工程款支付保障机制;建设单位应履行协调义务,在结算僵局中主动介入;监管部门应规范工程转包行为,对违法转包、分包行为依法查处。
更重要的是,法律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制度保障。鸿某公司应当果断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途径打破“踢皮球”的僵局,让拖延付款的责任方无处遁形。
结语:每一项惠民工程的背后,都不该让为其添砖加瓦的建设者们寒心。100多万元工程款的背后,是工人的工资、材料商的货款、小微企业的生存希望。当“上级未拨款”成为拒付借口,当层层转包成为推诿链条,法律应当成为打破僵局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