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设工程与承揽合同纠纷中,发包方以“政府审计未完成”“第三方未拨款”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是承包方经常面临的困境。当合同明确约定“审计结算拨款后付款”,而发包方却迟迟不推动审计、不向政府主张权利,承包方是否只能被动等待?
案情回顾:工程完工四年,尾款迟迟未付
2017年,北京某雕塑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某雕塑加工制作安装合同》,约定雕塑公司为文化公司制作并安装雕塑,工程总价款80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安装前支付15万元预付工程款;审计结算拨款后,承包方开具发票,发包方支付合同尾款65万元。
雕塑公司按约完成雕塑制作并安装完毕,发包方于2018年验收合格。然而,发包方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拖欠60万元尾款。发包方以“合同约定的‘审计结算拨款后’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政府未拨款”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合同约定的“审计结算拨款后”是否构成付款条件?该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发包方辩称,项目是政府征集项目,需等政府审计后拿到钱才能支付给承包方,双方协商后承包方同意了这一安排。因疫情影响政府审计受阻,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承包方则主张:其一,已依约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发包方于2018年验收合格;其二,合同约定的“审计结算拨款后”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减轻发包方责任,应属无效;其三,即使条款有效,也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承包方有权随时要求支付尾款;其四,发包方从未向政府主张工程款,怠于行使自身权利,不应以第三方未付款为由对抗承包方。
法院裁判:发包方怠于行使权利,付款条件已成就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给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
虽然双方约定“审计结算拨款后”被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政府进行过追索,也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政府主张工程款。被告一直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故被告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关于利息,因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法院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律解析:第三方付款条款的司法应对
本案的判决为承包方应对“以第三方未付款为由拒付工程款”提供了重要指引:
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合同中的“审计结算拨款后”条款,若系发包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地限制承包方收款权利,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主张无效。本案中,发包方以“政府审计”为由将付款风险转嫁给承包方,属于不合理地减轻自身责任。
履行期限不明的处理。即使条款有效,该约定也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承包方在完成合同义务后,有权随时要求支付尾款。
怠于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发包方作为合同一方,负有向政府追索工程款的义务。其长期不向政府主张权利,以“第三方未拨款”为由拒付承包方,构成怠于行使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发包方怠于行使权利,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实务启示:承包方维权三要点
签约时明确付款节点。尽量将付款节点与自身的履约行为挂钩,避免约定“审计结算后”“政府拨款后”等第三方因素决定付款时间的条款。如无法避免,应明确发包方推动审计、主张权利的期限及违约责任。
履约中固定证据。保留完工证明、验收记录、催款函件、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己方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发包方承认欠款、推诿付款的事实。
维权时精准主张。起诉时除主张工程款本金外,还应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起算时间可主张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或自催款函送达之日起,或自起诉之日起。本案中,法院自起诉之日计算利息,虽未支持更早的起算点,但仍维护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第三方未拨款”不应成为发包方拒付工程款的挡箭牌。本案的判决昭示:当发包方将政府审计作为付款前提,却长期怠于向政府主张权利时,法院将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付款条件应视为已成就。承包方在完成合同义务后,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法治环境下的市场交易,要求各方诚信履约、积极主张权利。任何试图以“第三方未付款”为由拖延付款的行为,最终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