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国标”却交付次品,是否构成商业欺诈?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4-25浏览量:253

导读:当建材公司的业务员拍着胸脯保证“国标品质”“拉力达标”时,谁会想到这些承诺背后藏着陷阱?商户黄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噩梦:轻信云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花数万元采购防水材料,严格按照流程施工后,闭水试验却全部渗漏,材料用手一扯就破。五六万元打了水漂,返工耗费大量人力,而涉事公司的回应竟是“此价格本就达不到承诺标准”——将责任轻飘飘地推给业务员。

虚假宣传:口头承诺与产品质量的鸿沟

2025年7月,云某的业务员通过微信联系黄先生,以“国标品质”“拉力达标”“质量绝对有保障”等话术展开推销。双方敲定3200元/吨的价格后,黄先生分批订购了水性聚氨酯防水材料及防水卷材,累计支付货款数万元。即便此前使用该公司卷材时已发现质量“一般”,黄先生仍基于对厂家宣传的信任继续合作。

防水工程有严格规范:需经过3-4遍涂刷干透后闭水试验,确认无渗漏方为合格。黄先生严格按照流程施工,但每次闭水试验都发现墙面、地面防水层渗漏,所谓“达标拉力”更是无从谈起——材料用手一扯就破,完全不具备防水应有的基本性能。这意味着所有已施工工程全部作废,黄先生不得不花费大量人力铲除不合格材料,重新采购返工。

法律底线:《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欺诈认定

云某的行为已明确踩踏法律红线。业务员明知产品质量不达标,却故意夸大性能、隐瞒缺陷,诱骗黄先生签订采购合同,这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不得对商品性能、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强制性规定,本质上属于商业欺诈。

事发后,涉事公司的推诿更显荒唐:先是辩称“业务员不了解产品情况”,又改口“此价格本就达不到承诺标准”。这种自相矛盾的说辞,恰恰印证了其虚假宣传的主观故意。更恶劣的是,当黄先生向12315投诉时,该公司拿出一份“合格检验报告”搪塞。但明眼人都清楚,厂家送检样品与实际销售产品存在质量差异,是不良商家的惯用伎俩。这种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必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商户维权:法律赋予的“退一赔三”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黄先生要求赔偿材料损失费和人工费,完全是合法合理的维权主张,绝非“讹诈”。同时,《产品质量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事公司企图以拖延战术逃避责任,不仅违背商业道德,更触碰法律红线。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虚假宣传行为可被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径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结语:这场纠纷绝非个例。在建材市场中,“虚假宣传诱购、不合格产品坑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云某的所作所为,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藐视,是对商业诚信的彻底抛弃。市场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企业都不能凭借信息不对称肆意欺骗消费者。法律赋予受害商户“退一赔三”的权利,监管部门也应依法履职,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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